大卡车行车纪录器「卡纸」罚9千元 业主不服提上诉…驳回

▲没换行车纪录卡纸罚9千元,提行政诉讼地院驳回。(图/唐咏絮摄)

记者唐咏絮/彰化报导一家生技公司所有的自用大货车,由施姓男子驾驶行经国道一号,警方举发「未装设行车纪录器(未依规定更换纸卡)」违规裁罚新台币9000元,该公司不服,认为纪录器临时性故障,非人为疏失,而提起行政诉讼。彰化地院审理后,认施男确有「不当使用行车纪录器,致无法正确纪录资料」之违规事实,而驳回该公司之诉。

这家公司主张,公司车辆因行车纪录器「卡纸」,而被开罚,但系因纪录器临时性故障,并非人为疏失,希望申请免罚或减轻罚锾,事发后所有车辆已改成数位式行车记录器等语。

台中区监理所主张,该辆货车车辆总重量26公吨,于98年7月新登检领照,依规定于行车前即应依据正确程序装设行车纪录器纸卡并确保可正常运作,且于未能正确运作纪录卡之情况下,不得行驶上路经查本件员警拦查之时间为晚上8点59分,观该车辆之行车纪录纸卡影本,显与实际情形不符。原告既系系争车辆所有人,自应善尽汽车所有人配合交通安全管理义务,对于本件违规之行为,实难谓无过失。

法院认为,按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39条第24款规定,该车辆总重量为26公吨,于98年7月新登检领照,自应装设行车纪录器。施男有未检查行车纪录器正确运作之过失,被告以原告为受罚主体,予以裁罚,尚难认有违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