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超越龟速车「未保持50米」挨罚3千元!他不服提诉讼下场出炉

▲刘姓男子遭检举未保持50公尺安全距离,挨罚3000元,违规记1点,他不服提行政诉讼。(示意图/高公局提供)

记者徐恺昕苗栗报导

刘姓男子日前时速100公里行驶在高速公路上,途中他从超车道超越前方一台时速80公里的车子后,快速变换车道切回中线,怎料却遭检举未保持50公尺安全距离,挨罚3000元及记违规1点,刘男不服,认为自己超车后有随即拉开距离,遂提起行政诉讼。苗栗地院20日审结认定他违规属实,判他败诉。全案仍可上诉。

刘男2019年9月20日下午时速100公里行驶于国道3号北向69.2公里处时,当时前方仅有1台时速80公里的车子,且该车前方也相当空旷,他见后方车辆逐渐减速有回堵趋势,下定决心要超越前车。

刘男超车后切回中线,因速度非常迅速,很快就拉开了车距回到安全距离,怎料,却被他超越的车辆检举「未保持安全距离」,害他挨罚3000元,以及被记违规1点。

刘男法庭上表示,自己一直都有在注意车距,且他在速限内从内侧车道超车后,也有随即稳定拉开距离,并无任何疏失,另外他也提出质疑,认为该检举人时速8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偏慢,应行驶在外侧车道较为妥当,再次强调自己没错,向法官声明希望能撤销处分

法官勘验案发当时的行车纪录器,发现刘男超车后两车车身相当靠近,推断距离不到10公尺,但依当日天候状况来看,超车后应保持车距50公尺较为适当;至于刘男直指检举人车速较慢、未行驶于外侧车道一事,法官认为纵使检举人违规,也与刘男违规事实无相关,审结判监理裁罚正确,刘男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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