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百万杜卡迪飙速147公里 他挨罚怒控「道路没警示」 下场出炉

骑百万杜卡迪飙速147公里,他挨罚怒控「道路没警示」。(示意图/Shutterstock)

一名江姓男子在今年2月骑乘重机界「法拉利」杜卡迪 Multistrada 1200以时速147公里在台二线狂飙,挨罚1万2000元,遭记违规点数3点及吊扣牌照6个月惨,江男质疑员警未依法提前设立临时「前有测速照相」,且藉路边停放大卡车之掩护,与公车站牌并放,提起行政诉诉讼请求撤销,士林地院认为裁罚依法有据,判处江男败诉。

据判决书指出,江男于今年2月27日21时55分许,骑乘大型重机行经淡水区淡金路162号(往三芝)时,在有「限速60公里」之路段,经新北市淡水分局员警以非固定式科学测速仪器测速并摄得其违规事实测时速147公里,严重超速87公里之违规行为,予以迳行举发,江男不服提出申诉后,经函请举发机关查明违规事实后,仍认其违规属实,应予裁罚,江男不服,在今年5月26日提起行政诉讼。

江男主张,举发员警于非固定式仪器点前,未依法提前设立临时「前有测速照相」等警示标志提醒用路人,并将非固定式仪器测照隐蔽于台2线淡水区淡金路162号(往三芝)处,藉路边停放大卡车之掩护,与公车站牌并放,未依法需设于明显之处,依执勤要点不符,其迳行举发不得成立,并声明请求原处分撤销。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决处答辩,经查现场照片,可见该路段确实设有之『警52』之警示标志,该标志清晰未遭遮蔽,足供用路人辨识;另参酌采证照片内容亦可知,该测速仪器系以侦测车尾之方式测得车速,显见违规地点与警告标牌间之距离确实相隔100公尺以上、300公尺以下,符合处罚条例第7之2条之规定且雷达测速仪之准确度堪值信赖,因此主张对江男所裁罚之处分,应无违误,且江男既为合法考有驾驶执照之合格机车驾驶人,应对上述规定应知之甚详,并应确实遵守。

士林地院认定江男超速之事实,至于江男质疑员警未依法提前设立临时「前有测速照相」,且藉路边停放大卡车之掩护,与公车站牌并放,法官认为因照片画面并不甚清晰,无从据以认定员警为本件举发时有故意躲藏于大卡车或公车站牌之后方;况举发员警所持「非固定式仪器」于江男行向右前方最外侧车道旁,纵所在位置之路旁停有大卡车或公车站牌致有部分之遮挡,亦不影响举发之合法性,判江男败诉,且须缴交300元裁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