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载孕妇国道时速172公里狂飙 辩称紧急避难求免罚 判决出炉
林姓孕妇的老公去年开着登记在她名下的汽车,搭载她在国道以时速172公里狂飙,她遭处分罚锾8000元并吊扣牌照6个月,她提告请求撤销处分,遭法院判决驳回(示意图,达志影像)
林姓孕妇的老公去年开着登记在她名下的汽车,搭载她在国道以时速172公里狂飙,她遭处分罚锾8000元并吊扣牌照6个月,她提告请求撤销处分,并辩称老公担心她及腹中胎儿状况才因紧张开太快,但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诉讼认定她无法举证证明且不构成紧急避难事由,判决驳回,她提上诉,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驳回确定。
登记在林姓女子名下的汽车,去年7月11日行经国道3号北向72.6公里处,在速限110公里处,被雷达(射)测定行速为172公里,超速62公里,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决处依据警方相关资料,处分林女罚锾8000元,记违规点数3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吊扣汽车牌照6个月。
林女不服提行政诉讼主张,由于当天老公载着她返乡南投竹山去见爷爷奶奶,当晚聊的有点晚,当时身体开始有点不适了,就离开往台北前进,途中大概到苗栗新竹时,她开始出现出现晕眩、喘不过气等心悸情况。
她说, 因为本身有缺铁性贫血,且一直使用药物控制,但当时车上发现没带药,所以才请老公开快一点,老公也是担心她及腹中胎儿状况才因紧张开太快,因为医生有说明过,不要让自己贫血,不然会影响胎盘无法制造氧气,严重会胎死腹中。
她表示,没有要逃避超速的责任,因为当时情况紧急,请再给她一次机会,因为全家收入都靠老公,也只有这台车,再来11月也要生产,载小孩宝宝都需要用到车子,没有车子将很不方便,可以不要吊扣车牌吗?请求法院撤销处分。
但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认为,林女在汽车内当时身体是否确实遭受有生命身体之紧急危难存在,并没有相关证明,且她当时如果有这样的状况,应立即前往医院或诊所就诊,但她也未再就此提出违规当日之就诊纪录以实其说,难据以认定为当时确存有紧急危难状态。
新北地院一审认为,就算林女所言属实,相较超速导致无辜用路人因而受有生命、身体损害之风险,尚难谓林女当时所采取之驾驶行为,并非不能循由救护医疗系统安排就医等措施,要非别无合理选择情形下不得已之行为,尚难认属紧急避难事由,驳回她的诉讼,她提上诉,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不合法,裁定驳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