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车速99公里太慢挨罚3千 她花1个月搜证...法官判免罚
▲张女因为在国道车速过慢被开罚,自行举证法官判撤单免罚。(示意图/视觉中国)
彰化1名张女2018年1月间驾驶自小客车行经国道1 号南向165.2 公里处,不服因车行速度99公里,慢了11公里被开罚3千元,因此自行连续搜集1个月以上的用路资料,提行政诉讼要证明该路段傍晚容易塞车,车辆根本无法持续维持在最高速度,彰化地院采信她的说法,判撤销罚单,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张女在2018年7月10日下午17时30分许,开车行经国道1号南向165.2公里处内侧车道,因时速不到110公里,被国道警察搜证后,以行驶高速公路「小型车未以规定之最高速度行驶」开罚。台中监理所调查后,以没有路面不良通报,搜证录影显示张女车辆在内侧车道中速度缓慢,被后方车辆利用外侧车道超越,认定她违规。
张女申诉主张,当时正驾车行驶于高速公路内侧车道,原本车速皆保持于时速110km/h ,但在南下165 公里处该路段,有固定式超速测速照相,又有警车移动式低速测速照相,依正常控制油门方式,无法持续维持车速时110公里,当时正处于下班车潮尖峰时刻,故采取防御性驾驶预先放慢车速,她还搜集1个月以上平日傍晚该路段车速资料,显示开车速度低于时速99公里。
法官勘验相片发现,张女被拍照的地点在国道4号高架桥之前,当时前方车辆被雷射测速仪拍到照片显示时速同样是99公里,因为减速而被拍照,显示内侧车道当时无法保持最高速限时110公里行驶,最后采信张女说法,要维持最高速限行驶强人所难,构成「阻却责任事由」,不应处罚,撤销原处分,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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