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飙时速142km送夫就医 判撤罚单

妇人开车行经国道时速达142公里被开罚,她提行政诉讼,指当天是因丈夫身体出现状况才会违规,非恶意危险行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判撤销罚单。(洪靖宜摄)

高雄市范姜姓妇人开车行经国道10号17.4公里时,因时速达142公里,被开1张1万2000元罚单,记违规点数3点,轿车还被扣牌。她不服提行政诉讼,指当时是丈夫感觉无法呼吸,全身无力,忧心发生心肌梗塞,才超速载他至市区医院,法官检视相关就医纪录,采信妇人说法,判撤销罚单。

去年9月25日凌晨1时许,范姜妇人的叶姓丈夫不明原因全身盗汗、感觉无法呼吸、眩晕,心脏跳动吃力抽痛,她觉得情况不对,忧心会心肌梗塞,紧急开车载叶男前往国军高雄总医院就医。

她行经国道10号17.4公里处时,因通过时速达142公里,被测速照相机拍下,遭开1万2000元罚单,还被记违规点数3点,还得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汽车牌照更遭扣6个月。

范姜妇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审理时,她主张,心肌梗塞数分钟就会夺命,当下只能紧急送医,途中违规超速并非恶意危险行为,且丈夫是在国军高雄总医院看诊,当下唯有前往该院就医,才能做出恰当医疗。

法官检视就诊纪录,确认当天叶男确实因眩晕、胸闷到国军高雄总医院,且事发前后几日也曾因身体不适数度就医,至于为何当下未寻求救护车协助,叶男则主张,因救护车只到地区旗山医院,但他的病历都在国军高雄总医院,若届时还需转院怕来不及,最后才由妻子自行驾车送医,法官审酌违规行为是避免叶男生命安全遭受危害紧急避难措施,符合行政罚法第13条,诉请撤销原处分有理由,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