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超速16公里罚1600元!驾驶获判撤销罚单原因揭晓 凤山警「站错位置」

记者陈俊宏综合报导

高雄市一名徐姓驾驶因超速16公里被开罚1600元,他认为,员警测速取缔的位置距离警告牌超过300公尺,违反明显标示的距离,要求撤销罚单法官认为,科学仪器于一般道路应于100至300公尺间明显标示,超过300公尺显然违反规定警方举发程序违法,判应予撤销罚单。

▲员警会使用移动式测速照相及手持式雷射枪科技执法设备,取缔超速违规。(图/资料照/记者林悦翻摄)

判决指出,2018年7月22日下午3时15分许,徐男驾车行经凤山临海路,当地限速50公里,他开66公里,因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内,遭交通警察大队凤山分队裁处1600元罚锾,并记违规点数1点,他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高雄市交通局辩称,依照交通部函释,明显标示距离是警告牌与违规地点的距离,不是警告标志与员警取缔测速的距离;经检视举发机关提供采证相片现场示意图,驾驶违规地点前方204公尺处外侧车道右侧,设置速限与前有测速照相警示标志。

▼法官认为,本件员警举发程序违法,应予撤销被告罚单。(图/罚单示意照/记者唐咏絮翻摄)

交通局主张,员警测速位置虽距离警告牌超过300公尺,仍与《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条规定──「于一般道路应于100至300公尺间明显标示」规定相符。

但高雄地院法官认为,根据《道交条例》规定,采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证明者,于一般道路应于100至300公尺间明显标示,于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应于300至1000公尺间明显标示;应以「举发机关设置位置」为准,据以计算明显标示区间,并不是以「行为人违规发生地」为准。

法官表示,本件员警使用非固定测速仪,既然距离警告牌位置超过300公尺,显然违反《道交条例》明显标示距离的规定,举发程序违法,应予撤销被告罚单。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