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切被检举吞1.8万元罚单 驾驶不服!法官撤销「关键」曝
鬼切右转被检举收1.8万元罚单,张男不服提出行政诉讼,法官撤销「关键」理由曝光。(示意图/Shutterstock)
一名张姓男子2022年8月26日下午4时许,驾驶小客车行经台南市安平区华平路与安平路路口,被人检举「任意骤然变换车道迫使他车让道」,检举民众将行车纪录器影像资料提供给警方,辖区警方检视该影像后迳行举发。张男收到罚单后,向检监理所提出申诉,但被认为违规事实明确,依法做出裁决裁开罚1.8万元,记违规点数3点,并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张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张男主张,原本行驶于华平路准备右转安平路,而检举人机车则行驶于其右后方。后来我准备要右转而减速,我虽因一时疏忽而未打方向灯,但检举人机车并未注意而减速,反而由我的车辆右方加速超车通过,因此双方险些发生擦撞。我与机车维持1公尺以上之距离并无逼车,检举人所拍摄的照片是不实的假象。
张男说,我是中部人,对台南市的路况不熟悉,是依车上导航指示才会超越华平路中线而右转,从而看似有不当争道的情形。但我主观上并无恶意或针对特定车辆有连续性的挑衅行为,迫使他人让道,监理所未查明事实而做出不当裁罚,有失公允。
法官勘验行车纪录器影像显示,张男车辆未打方向灯,缓慢靠右在路口缓慢右转,机车骑士向右偏后继续直行,而与张男的右车头相当接近,且行驶于张男后方的车辆,也因张男右转,而有向右偏移并立即停车等待张男通过。
法官审酌,张男车辆并无保持紧跟或持续追其他车辆的状态,也无按鸣喇叭或闪烁大灯及其他欲使他车让道的行为,可见张男当时之主观意思,应非处罚条例第43条第1项第3款所称之「任意」、「迫使」有不计后果、目的意图之主观意涵。
张男的驾车行为,与一方不顾他方行驶于车道上,而以紧逼之方式迫,使他车为避免碰撞,而需驶离车道的「任意骤然变换车道迫使他车让道」情境并不符合,难认定张男有恶意迫使他车让道的危险驾驶行为,与处罚条例第43条第1项规定之处罚要件不符。法官日前依法判决,原处分撤销。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