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驾驶24秒被检举2次违规 1原因获撤销1张罚单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女驾驶阿凤(化名)去年2月间开车行经台中市中清路二段,却在24秒之内被人检举2次「直行车占用最内侧转弯专用车道」,因而收到2张各罚锾600元的罚单,她不满提出行政诉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审理之后,认为阿凤的违规行为时间相隔在1分钟以内,也没有行驶经过1个路口以上,连续举发裁罚有违比例原则,最终裁定撤销1张罚单。

▲阿凤在24秒内被人检举2次。(示意图/VCG,与本案当事人无关。)

判决书中记载,阿凤去年2月25日中午12点多开车行经中清路二段与黎民路三段路口、中清路二段与经贸八路路口,因为违规行为被人检举2次;台中市警方审视检举人提出的行车记录器影像资料之后,认定阿凤有「直行车占用最内侧转弯专用车道」的违规事实,因此裁处她罚锾600元,并记违规点数1点,共2次。

但阿凤主张,2张罚单的违规时间都是中午12点31分,既然第1张罚单已经处罚了,就不能再开第2张罚单裁罚,原处分明显有误。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则认为,阿凤违规事实明确,自应受罚,况且阿凤驾驶的车辆前后2次违规期间,已行驶经过中清路二段与黎明路三段路口,自然可以分别举发、裁罚。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检视证据影片之后表示,阿凤驾驶的车辆在当日中午12点31分19秒至23秒时,沿着左转专用车道,未左转而直行通过中清路二段与黎民路三段路口,接着又在12点31分33秒至43秒时,沿着左转专用车道,未左转而直行通过中清路二段与经贸八路路口,确实违反道交处罚条例第48条第1向第7款之「直行车占用最内侧转弯专用车道」。

然而,法官指出,阿凤2次违规行为的时间相隔仅1分钟以内(实为24秒),从附上的Google地图中也可以发现,她在上述行驶时间内,并未行驶经过1个路口以上;本案中,举发机关自应依道交处罚条例第7条之1第3项规定进行1次举发,但不得连续连续举发,否则属于裁罚过当,有违比例原则,最终裁定撤销1张罚单,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