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违规骑士还吞3000元肇逃罚单 法院因1关键判撤罚确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本报资料照片)

陈姓男子前年骑车撞上违规左转的蔡姓骑士,因自认没有过失,且蔡男也没受伤,又赶着接小孩,互拍车牌后即离开现场,没想到蔡男事后跑到警局报案,指控陈男肇事逃逸,陈男因此挨罚3000元。陈男不服提行政诉讼抗罚,一审认定陈男无肇责,且互拍车牌的行为可视为当场和解,判决撤罚。案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陈男2019年4月19日晚间6时许骑机车行经新竹市民主路,另名蔡姓骑士突然从巷弄驶出,陈男反应不及撞上,在确认蔡男没有受伤后离开。蔡男事后到警局报案,警方认为陈男肇事逃逸,掣单举发,新竹区监理所开罚3000元。

陈男提告主张,因为蔡男欲跨越双黄线违规左转,才会发生事故,他并无过失,且当时看不出蔡男有受伤,蔡男也未告知受伤,因此双方协议互相拍摄车牌存证后,他就赶着去接小孩。蔡男当下没要报警,事后却跑去警局告他肇事逃逸,动机可议。

监理所抗辩,蔡男警询时称「我有告知对方我左脚受伤」、「我有跟他说你不能离开」、「车牌照片是我忍痛急忙拍摄」,陈男却自行判断无肇责,就擅自离开现场,肇逃违规事实明确。

一审竹院认为,肇事并不包含「非因驾驶人故意、过失所致之交通事故」,本件事故经鉴定后,肇事原因是蔡男未礼让直行车,逆向斜穿车道欲跨越双黄线左转,陈男因无过失,刑事部分也获不起诉,显见陈男并无肇事。

另外,蔡男警询时的供词,是以追诉陈男为目的,本来就存有较大虚伪的风险。根据现场监视器画面,事故发生后,蔡男先牵自己的车到路边,再帮陈男牵车,直到陈男离开现场,中间有1分多钟的空档;且蔡男提供的陈男车牌照片,图中骑士双脚着地,不像在行进中,画面也无模糊、晃动感,明显与「忍痛急忙拍摄」情节不符。

竹院并指,双方当时有交谈1分多钟,以及互相拍摄车牌的行为,且无须及时救护即能各自离开现场,勘认双方已就事故当场的处理方式达成和解,报警义务因而解除,陈男的行为已不适用肇事逃逸的处罚规定,判决撤罚。

监理所不服提上诉,二审北高行审理后,认同竹院见解,并认为已调查完备,因此驳回上诉,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