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被搜出1包海洛因 驾驶3原因获无罪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庄姓男子去年7月间被警方查获车上藏有1包海洛因,虽然他辩称毒品是张姓友人掉落的,但还是被检察官依法起诉。不过,桃园地院法官认为,从张男的证词、庄男过去的习惯、尿液检验结果看来,都没有明确证据可以证实庄男持有海洛因,最终裁定庄男无罪。

▲警方在庄男的车上搜出1包海洛因,他则矢口否认持有该包毒品。(示意图/VCG,与本案当事人无关。)

检方起诉指出,庄男在不详地点、以不详方式取得1包海洛因(毛重0.23公克),并放置在他自己的小客车内,去年7月底被警方查获,因而认定他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1条第1项持有第一级毒品罪嫌,并依法起诉。

庄男则辩称,遭扣案的海洛因是朋友张男掉在车上的,他和张男一起工作,因为习惯不锁车子,所以有时候张男会利用工作空档跑到车上吸毒,「我确定他有在施用海洛因,因为他曾经在我家施用过。」张男也出庭证称,过去确实会搭庄男的便车一起去工作。

桃园地院法官认为,庄男声称该包海洛因是张男所有,经查,张男确实在去年5月间因施用第一级、第二级毒品,被法院判处有罪,加上他自己也承认搭过庄男的车,因此庄男的说词尚属合理。

法官接着表示,该包海洛因没有其他包装包裹,被放置在副驾驶座底下,而庄男习惯将重要物品放在副驾驶座前方脚踏处的随身包包内,海洛因的价格比安非他命高,理论上他应该会一同收妥放进包包内,而非只有把安非他命放在包包里,却把海洛因乱丢,更何况海洛因是被放在驾驶「可控范围之外」的副驾驶座底下,因此不能排除这是乘客遗留之物的可能性。

最后,法官指出,庄男被查获当日有采集尿液检验,结果仅有安非他命类呈现阳性反应,他过去有多次施用毒品纪录,均是施用第二级毒品,未曾因为施用第一级毒品海洛因遭逮的纪录,所以无法认定他具有持有海洛因的动机,最终认定证据不足,裁定无罪,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