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挡道没礼让!女驾驶怒比中指 1原因挨罚4千元变无罪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女驾驶阿香(化名)去年8月间因为不满另一名驾驶将车子停挡在停车场入口,按喇叭之后也不礼让,愤而下车比中指,结果因此挨告,一审被依公然侮辱罪判处罚金4000元。不过,全案上诉至二审时,法官认为阿香的行为属偶发、宣泄不满的举动,冒犯及影响程度轻微,最终改判无罪。

▲阿香不满驾驶挡道还不礼让,怒比中指,却害自己吃上官司。(示意图/VCG,与本案当事人无关。)

判决书中记载,阿香去年8月间开车行经台南市某活动中心前,因为另一名驾驶将车子停挡在停车场入口,她按鸣一次喇叭也没有礼让,愤而下车朝对方比中指,结果因此挨告,一审被依公然侮辱罪判处罚金4000元。

阿香提出上诉并表示,当时对方挡在停车场的入口,就算倒车,她也无法开进去,她很生气才会比中指,但只有一下下而已,当时只是在发泄情绪,对事不对人。

台南地院二审法官认为,依照台湾目前一般社会通念看来,比中指属于辱骂等秽语的肢体手势,阿香因为不满车辆挡道的事情而比中指,虽然不雅,但持续时间短暂,而且只做了一次,应属于偶发、轻率的负面冒犯举止。

法官接着表示,阿香比中指不会对该名驾驶在社会结构中的平等主体地位、自我认同、人格尊严产生影响,即使旁人撞见这一幕,驾驶的心理状态或社会生活关系也不至于因此出现严重不利影响,客观上冒犯及影响程度轻微,主观上也难认阿香是出于故意贬损驾驶的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才会做出这样的行为,最终裁定撤销原判决,改判阿香无罪,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