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红灯手机突然响了」驾驶挨罚3千元 获判免罚原因曝光

记者黄翊婷/台北报导

驾驶阿祥(化名)去年9月间开车停等红灯时,手机突然响起,因而挨罚3000元,他不满提出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认为,事发当时所有车辆均呈现静止状态,阿祥并未在车辆行进中使用手机,最终裁定撤销原处分。

▲阿祥被警员认为开车使用手机,因而挨罚3000元。(示意图/ETtoday资料照,与本案当事人无关。)

判决书中记载,阿祥去年9月间开车行经新北市板桥区,在某路口停等红灯时,被警员举发「汽车驾驶人行驶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动电话进行有碍驾驶安全之行为」,因而吃上一张3000元罚锾的红单,还被记违规点数1点。

阿祥不满提出行政诉讼,他强调,当时他正在停等红灯,手机突然响起,但手机放在两腿中间,他并未用手拿取,不能单凭警员声称目睹有违规行为,就认定他违规。

桃园市政府交通事件裁决处则认为,车辆停等红灯仍属于行驶中,警员目睹阿祥在停等红灯时,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违规事实明确,依法开罚并无不妥。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认为,2001年1月17日道交条例第31条之1第1项增订公布时,立法理由叙述中,主要是针对「行进中」使用手机进行规范,停等红灯时使用手机,不会有立法理由所述的「将造成煞车等行车危险」,在停等红灯的非行进状态中使用手机,是否可以依上开规定处罚,显然有疑虑,至少,难认立法者有此意思。

法官接着指出,2012年5月30日道交条例第31条之1第1项修正公布,立法者应无认为停等红灯时使用手机一定在本条处罚范围之内,否则无需作成附带决议请交通部再为考量。

法官表示,警员在阿祥停等红灯时举发他使用手机,当时所有车辆均呈现静止状态,阿祥的行为显然与行进中使用手机造成的安全危害不同,况且他是否会因为使用手机而未注意到号志灯转换等状况也尚未发生,难认符合道交条例第31条之1第1项规定的要件,最终裁定撤销原处分,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