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礼让行人「快速通过」挨罚6千 驾驶曝原因逆转免罚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男子阿辉(化名)去年8月间开车行经台中市北区崇德路一段与崇兴路二段,因未礼让行人遭检举,挨罚6000元;他不满提出行政诉讼并表示,当时左前方有违停车辆挡住视线,加上该路口车流量很大,他来不及停让又怕后方车辆追撞上来,这才快速通过。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日前审理之后,认为原处分于法不合,裁定撤销。

▲阿辉被违停车辆挡住视线,来不及暂停礼让行人,却因此吃上罚单。(示意图/达志影像,非本案事发地点。)

阿辉在判决书中主张,他接到罚单之后,曾前往警局观看民众的检举影片,并直接告知警员,当时是因为左前方有车辆违停在黄网线上,挡住视线,他直到越过违停车辆才看见行人,根本来不及反应,加上该路口车流量很大,网状线也禁止临时停车,为了避免交通阻塞,他只能快速通过,以免后方车辆撞上。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则认为,根据采证影像显示,阿辉的车辆进入行人穿越道之前,已经有行人穿越,他没有暂停礼让,并在与行人相距大约2组枕木纹的距离抢先通过,纵使不是故意为之,仍有过失,理应受罚。

不过,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当庭检视采证光碟,发现阿辉在到达行人穿越道之前,确实有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但也的确有一辆违停轿车,恰巧遮蔽住行人,等到阿辉发现时,已经距离行人很近,反应时间极短,纵使他减速慢行,也无法停止穿越行人穿越道。

法官认为,阿辉欠缺违反道交条例第44条第2项规定之故意或过失,原处分于法不合,最终裁定撤销,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