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急闯红灯挨罚4000元!驾驶「无法忍受了」 法官驳回︰可在车上小便
▲连男坦承违规事实明确,但实为生理及病理的逼迫因素违规,非故意行为。(图/达志/示意图)
苗栗县一名连姓驾驶因尿急闯红灯被开4000元的罚单,他表示,自己患有第二型糖尿病有多尿症状,尿意十分急迫已到无法忍受状况,请求法官撤销罚单。但法官认为,连男情况未达「危及生命、身体紧急程度」,也可停车在车上小便,因此驳回。
判决指出,连男2018年10月19日行经竹南镇光复路与华东街口附近,因红灯左转被员警拦停告发,处4000元罚锾并记违规点数3点。连男不服,今年4月11日提起行政诉讼。
连男主张,因有尿意将车停靠在附近超市想要使用厕所,但后来发现并无提供厕所,只好再次开车到附近超商,途中先行停等红灯;因患有第二型糖尿病有多尿症状,尿意十分急迫,已到无法忍受状况,只好先观察路口无左右及对向来车,在生理及病理的压迫下闯越红灯。
▼法官认为,连男也可在车上小便。(图/示意照/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连男说,后来被警车鸣笛示意靠路边停,他希望员警先让他到超商如厕;员警好心直接与路旁住户商借厕所,并陪同他进入厕所。他坦承违规事实明确,但实为生理及病理的逼迫因素违规,非故意行为。
对此,苗栗地院法官认为,行政罚法第13条规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予处罚。但避难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处罚。」
法官表示,连男虽称当时尿急迫不得已始闯红灯左转,尚非属「对于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财产之紧急危难」;且急欲如厕,明显尚未达到危及生命、身体的紧急程度。
法官指出,而连男于车上急需小便,亦可停车而于车上采取应急作法解决,若无法寻找厕所而致于车内小便,仅造成一时不便利性或车内难闻味道情形,难认符合紧急避难;且闯红灯如同置其他用路人生命、身体安全于不顾,因此驳回。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