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急闯红灯挨罚!驾驶委屈喊冤「我有糖尿病…」 法官:可在车上解决
▲连男驾车行经一处街口时,因尿急而红灯左转,当场遭员警拦下并开罚。(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本案无关)
苗栗县一名连姓男子2018年间,驾车行经一处街口时,因尿急而红灯左转,当场遭员警拦下并开罚。连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他主张自己患有糖尿病因此有多尿症状,而非故意之行为,请求撤销罚单。苗栗地院认为,连男情形尚未达到法律明文规定之「紧急危难」,若在车上急需小便,可停车于车上采取应急作法解决,因此驳回连男之诉。
判决指出,连男2018年10月19日中午12时许,驾车行经苗栗县竹南镇光复路与华东街口,因违规红灯左转,遭巡逻员警拦下开单,事后,新竹监理所裁罚他4千元,并记违规点数3点。对此,连男不服,随即到医院开立急并相关证明,并提起行政诉讼。
连男主张,自己患有第二型糖尿病有多尿症状,当天他开车行经竹南,初有尿意时,将车停靠在附近的全联福利中心借厕所,但因该家全联并无提供公用厕所,只好再次上车赶快前往邻近的便利商店使用厕所。
随后,他行经光华路及光复路交岔口时,遭遇红灯,先行停等红灯,但因尿意十分急迫,已到无法忍受之状况,只好先观察路上无左右及对向来车,在生理及病理的压迫下闯越红灯。不料,此时被巡视的警车发现,当场遭员警拦下并开罚。
苗栗地院审理时,法官指出,法律明文规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予处罚。但避难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处罚。」而所谓紧急危难情状,必须有紧急危难的存在,始足当之。
法官审酌连男当时情形,认为尚未达到危及生命、身体之紧急程度,且在车上急需小便,可停车于车上采取应急作法解决,倘若无法寻找厕所而致于车内小便,仅造成一时不便或车内异味情形,难认符合紧急避难之情状,因此驳回连男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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