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差7天!毒犯验尿阳性 1原因获判无罪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林姓男子过去有毒品前科,今年5月间经验尿检测呈现阳性,被检方依法起诉。然而,检警强制验尿时,林男已经不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25条第2项所列管的定期采尿人口,桥头地院法官认为尿液检验报告属于未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无证据能力,最终裁定林男无罪。
▲林男坦承吸毒,验尿结果也呈现阳性,最后却获判无罪。(示意图/VCG,与本案当事人无关。)
检方在判决书中主张,林男过去有毒品前科,2022年5月23日才执行完毕,今年5月30日他经警方采集尿液送验,结果呈现可待因、吗啡阳性反应,讯后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0条第1项之施用第一级毒品罪嫌将他起诉。
林男则辩称,他确实曾在今年5月30日吸食海洛因,但警方采尿的时间点,他已经不是毒品列管人口,警方却将他强制带走,「我不确定警察这样做有没有违法」。
桥头地院法官认为,依法规定,针对毒品列管人口,警方可以定期或在有事实可疑施用毒品时,以书面通知当事人验尿,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可以报请检方强制送验;虽然林男经通知未到场接受验尿,但警方强制采验尿液时,他已经不是毒品列管人口(林男的列管期间为2022年5月23日至2024年5月23日)。
法官表示,警方对林男采尿送验并无法律依据,取得的尿液检验报告属于未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经权衡法则判断之后,认定为无证据能力。
法官指出,本案排除验尿报告之后,林男涉嫌施用第一级毒品的部分,只剩下他自己的自白,没有其他具体积极事证可以补强,最终因证据不足,裁定无罪,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