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枪击后反击刺死人 获判无罪原因曝光

台南市李姓男子持枪射击黄姓男子,黄持鱼刀反击致李伤重不治,事后鉴识员警前往现场搜证。(本报资料照片)

台南市李姓男子与黄姓友人在7年前发生争执,李持枪射击黄,黄持鱼刀反击后刺死对方;一、二审将黄男各判刑1年4月、1年8月,但台南高分院更一审认定黄男面临生命权遭威胁,依法得实施正当防卫行为,且无过当,改判无罪,检不服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李男在2016年7月30日晚上9点多,与黄姓男子口角及肢体冲突,李男心生不满,离去冲突现场后,持改造手枪1把返回现场,持枪抵住黄的头部,黄拨开后,李男随即对被告射击1发,击中李的左手臂后,欲再度击发时,发生卡弹情况。

李男排除卡弹障碍,欲再度射击第2枪,黄男见状,持放置于现场之鱼刀1把挥刺李男左上臂、右上腹2刀,李男受伤后持续与他扭打,并试图再击发1枪未果后,与他拉扯扭打而不支倒地,经现场目击证人报警处理并送医急救后,李男在同年8月3日不治死亡。

一审及二审都认定黄男防卫过当,分别依伤害致人于死罪判刑1年4月、1年8月,但台南高分院更一审认定李男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应法应判决无罪,逆转改判无罪。

更一审认为,李男持枪进入黄的住处,以枪抵住他头部,他拨开后,李男随即开枪射击而击中他告左手臂,且李男并未因此停止射击,仍持续操作枪枝,他面临生命权遭威胁之侵害,依法得实施正当防卫行为。

更一审考量李男持枪射击,危险性极高,且可能发生难以挽回之后果,而黄男在现场仅有鱼刀足以有效反制李男之攻击行为,他在生命权遭受严重紧急侵害时,采取保障生命之反击手段,并无逾越必要性与相当性之要求,判无罪,检提上诉,遭最高法院驳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