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检察长走人行道「脚没踏斑马线」挨撞遭罚300元 法官撤销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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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卸任的台中地检署检察长法务部主秘宏达,去年在台北杭州南路爱国东路岔路口时,遭违规左转小客车撞伤,台北市大安分局员警到场,却认为陈男的脚没有踏在斑马线裁罚300元,台北地方法院认定,行人「靠」斑马线穿越道路没有违规,撤销裁罚,警方须还300元给陈男。可上诉。

陈男提起行政诉讼控告台北市警局大安分局,他在去年7月28日晚上8点多,沿北市杭州南路北往南方向行走,行经杭州南路与爱国东路交岔路口时,遭吴姓驾驶的自用小客车违规左转撞击,他左后背挫伤、后脑勺右手肘擦伤及颈部拉伤。

陈说,警方举发他违规,他不服举发通知单向大安分局告陈述意见,大安分局认为他有「行人不依规定行走行人穿越道」之违规行为,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裁处300元,他自认为没有违规,北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规则所谓「必须经由行人穿越道穿越」,应按具体情况认定,不是规定行人双脚一定要踩踏在斑马线上,陈男在其行向灯号绿灯时,紧靠行人穿越道白色木纹右侧边缘穿越马路,并无违反规定。

法官勘验画面指出,陈男在绿灯时已紧靠行人穿越道之白色枕木纹右侧边缘行走,且其行进方向亦依行人穿越道方向直线行进,他没有何可非难性及可归责性,自不得遽令其担负违反行政法义务之责,判他免罚

陈宏达回应,感谢台北地方行政法院坚守「法治国家原则」,判决原告胜诉,撤销原处分,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上了一堂宝贵的法治教育;他说他的恳求是让行人有一条安全回家的路,苛政猛于虎,滥罚单不得于交通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