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民法972 「不等于」反对同性伴侣取得法律保护

克立司丁

最近多元成家方案正反两方争议不断闹得沸沸扬扬,一般民众其实看的迷迷糊糊搞不清楚焦点,希望这篇文章内容可以揭漏更数据与事实提供大家客观判断的讯息

针对伴侣盟总说先进国家如美、英、德、法、荷兰比利时、北欧诸国,都有提供「同性婚姻」的立法制度,这是有点故意犯规的声明。因为事实上,以上诸国「并非全都采修改婚姻法」,来处理同性恋者的伴侣权益

提供同性伴侣法律权益的诸国,有些采用非婚姻法的「登记伴侣制」,来协助同性恋人,取得民法中的权益保护。

以下是各国目前针对同性伴侣权益之立法特色,提供给大家参考,目前有三类:

**1. 直接修改婚姻法,让同性伴侣以婚姻契约取得立法保护。比利时,法国,荷兰,冰岛等属之(本次伴侣盟的民法972修正案,就属此类主张)

**2. 另立雷同婚姻制度的伴侣制度,使伴侣得享权益近乎或等同配偶权。芬兰,瑞典德国英国等属之。(有些国家法案还在继续修正中)

伴侣和配偶权利不全一致国家,如德国,禁止伴侣共同收养子女,且税制、移民,社会保险等相关优惠,尚未完全与配偶等同

>>有此差异是因为,针对所谓「婚姻「,如瑞典或英国以为,本字汇专指一男一女的身分结合。因此另立「伴侣「名称,来让同性恋人,取得婚姻中类配偶的法律权利。

这个争议,有点像我国目前1130凯道上的宣称,是有关婚姻的名词的本质之争。

**3. 除同性婚外,另立伴侣制度(异性或同性均可),此类伴侣权则轻于配偶权。(有些国家先从本制度开始,近而立法新增第一类或第二类立法)

法国1999年的民事团结契约制度,简称PACS属以上的制度。(法国刚又通过了同性婚姻法,因此目前两制度并存)

但即便法国现在的伴侣法,仍和我国伴侣盟提案之伴侣制度不同,差异有三:

第一,法国的伴侣没有当然的法定继承权,我国则是如无约定「等同」配偶继承权。

第二,法国不允许近亲结成伴侣,但我国伴侣盟则允许兄弟姊妹等近亲结为伴侣。

第三,法国不允许伴侣共同收养子女,我国伴侣盟则推动允许共同收养(导致孩子的亲舅舅也是孩子的养父的奇怪人伦关系发生)

综上观之,在目前有立法提供同性伴侣「某种程度配偶权」保护的国家,几个国家采直接修改婚姻法,剩下伴侣盟宣称对同志「友善」的国家,则采另立一个法律身分叫作「伴侣」,提供同性恋者以「登记伴侣」之方式,取得法律上的类配偶权。

所以并不是如同伴侣盟说,全球所有立法保护同性恋的国家,均采同性「婚姻制」。

另外,法国这类伴侣法,人家的法案也和伴侣盟在我国所提的草案,有仍有不同。

为何有这些不同,如果法国所反对提供的权利,有其考量性,为何我国伴侣盟的草案,可以忽视这个考量性呢?

我若据此以反对我国伴侣盟的伴侣法草案,因为伴侣盟的草案,对各类伴侣法律权益的思维,不若法国的严谨,难道我不可以反对吗?不可以请求再议,经充分讨论与思辩后,再看是否照单全收

因此1130凯道游行,喊出反修民法972婚姻篇,不代表这些反对者,都是反对同性伴侣取得法律上所需要的身分保护。

充其量只能说,反修民法972,是反对我国要如同比利时,荷兰,法国三个国家的处理方式,但不表示反对登记的伴侣制。

进一步再说,反对伴侣盟的新伴侣制度,或是新家属制度,也是因为伴侣盟「不给人家」讨论,修改的空间。

但伴侣盟的家属法或是伴侣制度,又显然添加了其它有立该法案的国家,没有的法律权益,而我对那些「添加的」「不同的」地方有质疑,人民不可以反对照单全收吗?

所以伴侣盟如果说:反修民法972,就等于反对同性人权,反对恋人间的伴侣权,或是反对人有自由决定家属的自由,其实是有争议的。

例如荷兰,还有合法红灯区妓女户咧!那我们是不是一律都参考各类性与身体的改革政策,而全部仿效立法呢?

我们要不要也立法让垦丁有合法的天体营呢?台铁也可以有合法的性爱派对列车?

我想每个国家的国民,对于每一种法律上权利的给予「方式」共识,可能不太一样吧!请尊重各国社会的国情好吗?

人之所以为人,就是有其独特性,每个社会的民法,都在体现该社会多数人有共识的风俗和公序

这样做很不应当,这样的做法,来自于一个有广大律师团体协助的伴侣盟更不应当。既然是法律人,请尊重法律的制定过程,立法的考量,法律中允许社群主张的风俗习惯, 难道我们的国家被蓝绿政争撕裂得还不够多,伴侣盟如何敢用这种似是而非的言论,再一次撕裂对同志友善,也愿意协助他们取得法律上财产权,保险权,医疗探视权,或其它当有的民事法权利的国民呢?

这样的撕裂你们于心何忍?身为法律人的「法德良知」又在哪里呢?

-------编修附注:

我不是个全职的法律人,只是曾读过几年法学书的社会公民,也许我的整理不全然正确,但可以知道有几种立法方向,却是无误。

以上有关同性恋立法保障的做法,各国都是依据自己的「民情」来决定给予的方式。每个社会的考量点不尽相同。

台湾人民对于同性恋的保护手段,应采何种方式为之?应该不是伴侣盟说了算数,也不是只有伴侣盟才想要立法保护。

我们的群众运动,都喜欢用二分法,但其实法律的讨论,从来不是全给或全拿的二分世界。

伴侣盟提出一个「不容许」别人修正的法律案,本身出发动机就是采玉石俱焚的做法。

用这样的说法来绑架同性恋团体,或是绑架支持立法保护的非同性恋团体,均很不应当。

真要对同性伴侣有保护,就让我们真的去开始保护,而不是口中的激情,接受就全部接受,不要就全部不要。

我想请问一下,我国民法的孩子从父姓制度,难道立法一开始,就也采要就从母姓或从父姓 , 要就通通不准有姓,每个孩子只准取名字这个办法,可以选吗?

任何绝对的二分法讨论,都不是一个公民社会该有的立法胸襟,容许辩论和讨论,才是真正的法治基础。

●作者克立司丁,关心社会的公民。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