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快速道路行驶路肩挨罚 法官这原因「准予撤销」

台中市廖姓男子去年驾车行驶台74线,因跟随前车行驶路肩下匝道,遭检举挨罚4000元并记1点,廖男不服提行政诉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认廖男符合「紧急避难」事由,撤销罚单。(王煌忠摄)

台中市廖姓男子驾车沿台74线(中彰快速道路)行驶,因适逢上班尖峰时间,车流壅塞,遂跟随前车行驶路肩下匝道,被民众检举挨罚4000元并记1点,廖男不服提起诉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做出判决,认廖男虽有行驶快速公路使用路肩违规,但符合「紧急避难」事由,准予撤销原处分。

判决指出,廖姓男子在去年8月31日8时30分驾驶自小客车,行经台中市西屯区台74线10.3公里处,因有「行驶快速公路违规使用路肩」违规,经民众拍摄违规过程向警方检举,因违规事实明确警方依法对廖男迳行举发,廖男提出申诉后,台中市交通裁决处仍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裁处廖男罚锾4000元,并记违规点数1点。

廖男主张当时适逢上班时间,该路段非常壅塞,为下匝道,必须跟随前方车辆沿着路肩排队,倘不如此,可能遭后车追撞,反易生交通事故;另外高速公路在某些塞车路段,都会开放让用路人在上下班时间行驶路肩,该路段亦应如此始为合理,廖男因此提请诉讼,请求原处分撤销。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审理认为,台74线快速道路行车速限为每小时80公里,廖男行驶时为上班尖峰时间,车流量大、路况拥挤,下匝道车流已回堵到快速道路,如不跟随行驶路肩下匝道前车,按车道标线行驶在外侧车道,将占用并暂停于车道上,有遭后方大量车流追撞高度风险。

判决指出,本件因下匝道车流回堵至快速公路车道上,可认已有紧急危难存在,廖男跟随前车紧靠路肩行驶,系为保护自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客观上不得已之必要手段,与违规行为相较,亦显然较轻,就《行政罚法》第13条紧急避难阻却违法事由,衡情应免予处罚,一审诉讼费用300元,由败诉方台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负担,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