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遇国道大塞又「屎滚」 走路肩遭罚要法官撤单遭打脸
驾驶遇国道大塞又「屎滚」,走路肩遭罚要法官撤单遭打脸。(中时资料库)
一名余姓男子在国道2号上遇塞车,违规行驶路肩遭民众录影检举,吃4000元罚单,但他主张当时肚子痛,国道又已成大型停车场,不得已才行驶到路肩下到加油站休息。但法官认为,余男违规开路肩明确,且事前就要提早注意路况责任,不能以塞车当借口,而且也未能举证是否真的肚子痛,因此驳回起诉,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记载,余姓男子 109 年 9 月 1 日 7 时 50 分许,驾自用小客车行经国道 2 号东向17.3公里处时,遭民众录影检举,而遭到国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队警员认原告有「行驶高速公路违规使用路肩(非开放路段)」之违规开单告发。余男不服申诉,仍遭裁罚4000 元,并记违规点数1 点,一怒之下提起行政诉讼。
余男辩称,案发当下9 月 1 日一早,国道 2 号东向接北 2 高路段就异常塞车,跟平日 7 点的塞车状况不同,国道 2 号变成大型停车场。但当天身体不舒服,听警广电台表示,车流已回堵到北上中和交流道,南下也回堵到龙潭交流道,在肚子越来越痛的情况下,不得已才切到路肩行驶,结果路肩也大塞车,也就沿着路肩慢慢行驶到八德下交流道至加油站休息。在严重塞车路段,不见国道警察指挥交通,任凭道路严重塞车,且当下连路肩都塞车,自己是逼不得已才行驶路肩。
法官审理后认为,驾驶人在出门前自应查询路况及车况,不得以此做为借口免 责。就身体不舒服的部分,按「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予处罚。但避难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处罚」,但须客观上确有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财产遭遇紧急危难之情形才适用。
法官认定,余男确有「行驶高速公路违规使用路肩」之违规行为,依裁罚基准表规定:「小型车」、「行驶高、快速公路违规行驶路肩」,于期限内缴纳或到案听候裁决者,裁处罚锾4000 元。是本件被告依处罚条例第33条第1 项第9 款、并记违规点数1 点,处分并无违误。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