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国道「路肩开放」路段却收4千罚单 法院依这因素判撤销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认为,高速公路局行控中心人员回复柯「已开放路肩」即代表该单位的行政行为,基于行政一体性,台中区监理所对柯男再处罚,有违行政程序法「诚实信用原则」,判撤销原处分,可上诉。(示意图非新闻事件所指路段/本报资料照)

柯姓男子今年1月间行驶国道1号,事后收到违规行驶路肩罚单4000元,柯不服提行政诉讼,主张透过高速公路局1968服务人员说「已开放」才行驶,台中区监理所称是双方对话认知误解;法院勘验对话,发现行控中心人员跟柯说「有开放」,柯基于信赖无过失可言,判撤销原处分,可上诉。

法院调查,柯男今年1月23日上午11点多,驾驶自小客车行经国道1号北向31.4公里,因「行驶高速公路违规使用路肩」违规被检举开单,事后经公路局台中区监理所裁罚4000元。

事后柯男不服提行政诉讼,表示当时路况不熟,打给高速公路局北部交通控制中心,询问该北上路段有无开放路肩,接电话人员明确表示「已开放」,他才切换到路肩行驶,事后却遭检举违规。

柯男指出,高速公路局要台中区监理所,跟他说只要举证明确,有致电行控中心就可以撤销罚单,事后却搪塞是他去打电话给1968人员询问时,双方对话认知误解,显然是卸责,于是主张撤销原处分。

台中区监理所抗辩称,当时行控中心人员回答柯男是说,靠近环北路段路肩「已开放」,应该是对于「路段认知」产生误解,因为无法精确掌握柯男所处的高速公路各路段,只能以用路人所描述的路段,凭己认知回复,难免产生误解,认为原处罚无违误。

法院勘验当时对话,发现柯男当时说因没看到标示牌,询问有无开放路肩,行控中心人员回复「我们工程师说那个有开了」,柯再确认「高架33K有开路肩?」,对方回答「他说开了」,显见服务人员对国1北上32、33公里是否开放路肩,回复明确。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认为,高速公路局行控中心人员回复柯「已开放」即代表该单位的行政行为,足以让用路人认为得以使用路肩,基于行政一体性,台中区监理所对柯男再处罚,有违行政程序法「诚实信用原则」,判撤销原处分,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