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飙速142公里挨罚1.2万元 超速男求情:心急办婚宴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男子阿辉(化名)去年7月间半夜开车行经国道1号南向124公里处,因时速高达142公里,违规超速,挨罚1万2000元、记违规点数3点、吊扣车辆牌照6个月,他强调自己隔日要办婚宴,一时心急才会超速,希望从宽裁罚。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认为,这不是免责的正当理由,最终仅裁定撤销记违规点数的部分,其余驳回。
▲阿辉赶着办婚宴,结果因为超速被开罚单。(示意图/VCG,与本案无关。)
判决书中记载,阿辉去年7月初半夜开车行经国道1号南向124公里处,经雷达测速仪器测得车尾速度为每小时142公里,因有「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内」的违规行为,被警方开罚罚锾1万2000元、记违规点数3点、吊扣车辆牌照6个月,还要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阿辉提出行政诉讼并表示,他承认超速,但事发路段当时没有车流,加上他隔日要办理婚宴,一时心急才会超速,希望能从宽裁罚。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则认为,事发路段前0.5公里处已设有牌面清晰、未遭遮蔽的「警52」标志,阿辉超速违规事实明确,提出的原因不是行政罚法第12、13条规定得减轻或免除裁罚的正当事由,也不是处理细则第12条第1项规定所设得施以劝导的情形,因此认定原处分并无违误。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认为,阿辉主张是因为要办理婚宴,一时心急才会超速,但这并非免责的正当理由,只是本件超速取缔是采证后由警方进行举发,并非当场举发,依修正处罚条例第63条第1项规定,不得记点处分,最终仅裁定撤销记违规点数3点的部分,其余驳回,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