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超车遭举发反咬对方龟速 再多一张「未保持安全距离」

▲一名驾驶人在国道中线车道行驶,因不满前方驾驶龟速档道,于是从外侧超车后再硬插回中线车道,此危险行径却遭被超车的驾驶已行车纪录器举发。(图为示意图,与新闻事件无关/资料照/翻摄高公局网站

记者陈凯力新竹报导

一名驾驶人在国道中线车道行驶,因不满前方驾驶龟速档道,于是从外侧超车后再硬插回中线车道,此危险行径却遭被超车的驾驶已行车纪录器举发,而警方也依「未依规定变换车道」,开罚3千元,超车的驾驶认为遭被正义魔人举发而不满,因而向新竹地院提行政诉讼,但法官认定超车驾驶严重影响其他用路人行车安全,将全案驳回,还发现他从超车后开回内侧车道时,也未保持安全距离,属第二次违规行为,主动要求车籍主管机关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再补开1张罚单,「以保国人行车安全!」

据判决书指出,易男于2017年12月16日上午11点多,开小轿车行经国道三号南下137.3公里处,因未保持行车安全距离及间隔,且突然变换车道,而遭后方驾驶人以行车记录器拍下检举违规,警方并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第1项第4款行驶高速公路未依规定变换车道,开罚3千元。

易男对此则反驳,他表示举发人当时以80公里龟速行驶于中线车道,当天周六车流量大,无法忍受慢车阻碍后方车流才超车,他拥有以约高于110公里车速的超车权利,且超车时相对速度约每小时30公里,未造成安全疑虑问题,且无法得知举发人车辆系属何种车型、行车记录器是否检验合格因素声明撤销罚单。

法官勘验举发光碟,发现易男自外侧车道变换车道至中线车道后,并未保持安全距离与间隔,违规属实,但他却在无证据证明下,一味指责举发人于国道龟速,并于2秒内自外侧车道超车,超车后,再从中线车道变换车道至内侧车道,超车时均未与前后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法官认定易男的驾驶行为已严重影响用路人安全。

法官认为,易男从中线车道变换至内侧车道,也未保持安全距离与间隔,是否再构成未依规定变换车道,高雄市交通局身为道路交通安全主管机关,应本于权责再补开1张罚单;高市交通局表示,等收到法院裁决书才能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