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学卖炸鱿鱼 艺成竟违约设摊判赔60万余元

▲台南市男子易自雄因违约摆设炸鱿鱼摊位,被控告违约,台南地院判赔607950元。(图/翻摄google map)

记者林悦/南市报导

一名易姓男子,向摆设炸鱿鱼摊的王姓男子,学习技术摆摊谋生,双方签约约定营运合作模式利润分配,并签订「竞业禁止合约书」,约定非经同意不得新设摊位等,惟在合约期限内,易男竟在王男摊位的斜对面新设鱿鱼摊,王男怒告易男违约,法院审理后认为易男确实违约,判赔60多万元违约金全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易姓男子为了向在垦丁大街商圈摆设炸鱿鱼摊位的王姓男子,学习技术摆摊谋生,104年8月1日签订合作合约书,约定营运合作的模式和利润分配,并签订「竞业禁止合约书」,约定非经同意不得新设摊位,不可私自更改贩卖的产品种类,也不能向别的厂商进货,更不能向他人透漏厂商资料、进货成本材料配方等等,以避免市场饱和与竞争,双方约定合约期限为1年,如果毁约必须以每日营业额的50倍来赔偿对方(营业额约定以双方进货成本乘以3计算)。

结果双方合约还没期满,易姓男子就擅自在原告摊位斜对面大约10公尺的距离位置,另外摆设摊位贩售和原告相同种类的炸鱿鱼等商品,王姓男子愤而提告,并在法院审理时提出被告驾驶的货车及摊位照片,且经2位证人到庭证述,证实被告不止一次驾驶货车载运他新设摊位所需货品,并且搬运该货品到摊位上,被告的母亲也经常在该摊位贩卖鱿鱼。

被告易男辩称,拍摄照片当日是他返回恒春探望其母,适逢友人不及出摊,故帮忙其出摊等。惟法官认为,易男与该摊位有密切关系,因此认定易男的行为,确实已经违约,判决被告应该依照竞业禁止合约书的约定,赔偿原告每日营业额50倍计算的违约金一共是607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