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让签「恋爱契约」 指对方违约索赔百万

林男与郭男签下协议书,罗列双方相处应尽责任与义务,法院审理后认定无效,判郭男免赔违约金。(示意图/Shutterstock)

小明(化名)今年3月让阿正(化名)签下「恋爱契约」,罗列双方应尽责任跟义务,如双方不得封锁、隐藏,须在一天之内已读并回复合理讯息等,阿正以为是和解书签下,最后却被依违约索赔10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小明败诉。该案正上诉中。

判决指出,小明与阿正是同学,今年3月27日,小明约出阿正,拿出准备好的「恋爱契约」给阿正签署,契约书罗列双方相处时应尽的责任跟义务,包括不得封锁、隐藏、静音通讯软体,且不得无故未读、忽视或敷衍回应讯息。

契约强调「双方为挚友或以上的关系直到永远,且有尽力维持良好关系之义务」、「双方为情侣或以上关系至少三年,往后若任一方有意交往其他人,可暂时停止情侣关系,但若其恢复单身,则立即恢复情侣关系,履行正常情侣义务与责任。」契约还载明「若任一方违约,违反一次或逾时1天,需支付惩罚性违约金1万元,且按次或按天连续支付」。

但今年4月11日起,阿正因封锁小明社群帐号,也未读、未回讯息,甚至未告知论文进度跟毕业状况,不满阿正「违约」,提告向阿正求偿100万元。

阿正称他跟小明只是好友,今年3月他拒绝跟小明交往后,就以文字、跟踪或提民、刑事骚扰他,甚至曾报案,认定小明违反跟踪骚扰保护法核发书面告诫在案,是后来小明主动希望和解,双方在3月27日约在外碰面,并拿出多分仅露出签名栏的文件要他签名,谁料他却夹杂协议书在内,他误以为签名文件都是和解书,才会签下该份契约。

高雄地院审理时,法官检视所有阿正签下的文件,发现该协议书跟其他刑事撤告状外观相仿,且双方见面时已经是凌晨,一般人注意力难集中,阿正确实可能将协议书误认为刑事撤回告诉状。另外,阿正曾到警局报案,多次表明不希望再与他联系,因此不太可能又签下保持正常通讯甚至必须办理结婚的协议书,另协议内容强迫阿正公开私领域,侵害个人自主决定权,因违反公序良俗,综合事证后判阿正免赔。可上诉。

小明强调,双方已经认识多年,过去阿正曾做出涉嫌妨害秘密行为,是双方谈和解时,阿正提告跟骚,而他也提告妨害秘密,双方谈判签协议书,因阿正违反内容他才提告求偿,他指,双方有签合意书,目前该案正上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