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男委托仲介卖屋「不满意价格」不卖 被判赔违约金50万元
嘉义地院判决黄男委托仲介卖屋不满意价格不卖,赔付违约金50万元。(本报资料照)
嘉义黄姓男子委托仲介卖房子,约定卖价至少1262万元,仲介找到买主出价1280万元,但黄男不满意这个价格,最后没有成交,仲介提告要求75万元违约金,法官认为仲介业者有广告、劳务等开销支出,判黄男赔付50万元违约金。
黄男与妻子在嘉义共同拥有1栋房子,黄男于2022年与仲介公司签约,委托半年售屋期,期间至今年3月,并约定以1388万元刊登网路的销售价格、委托销售底价为1262万元。
仲介业者找到蔡男同意以1280万元买房,且于今年2月蔡男与仲介业者签立确认书、买卖议价委托书,但黄男屡次推托不出面签认议价委托书等文件,最后没有成交。
黄男主张他委托卖房的价格是1388万元,他会签立委托售屋最底价1262万元是因为仲介业者声称委任契约要签2份,要有最底价才能跟潜在买家有讨论、议价的空间,1262万元是仲介者提供的价格,他有最后卖价的决定权,且他未与蔡男有交易,仲介不应请求给付服务报酬。
法官审理,委托契约签定2个售价,即委托售价、委托销售底价,变更同意书明确记载「底价至委托销售价格间,受委托人可依市场状况广告销售」,可见1262万元以上仲介都可销售,也是黄男同意出售最低价格。
仲介业者受委托卖房期间,已支出广告费及劳务成本,黄男未依约与买方签订议价委托书或买卖契约,应给付违约金,符合仲介实务及交易习惯。
法官认为,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委托销售契约书第10条违约处罚约定有效,但违约金额过高,核减为以1262万元的4%计算,黄男应给付50万4800元违约金。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