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賣屋後悔不賣 法院判他要付仲介違約金50萬元

嘉义黄姓男子委托仲介销售房屋,双方约定广告价1388万元、销售底价1262万元,仲介找到买主愿出1280万元,但黄男不满意这价钱,认为自己有最后决定权,房屋最后没能成交,仲介告上法院要求违约金75万余元;法院认为,双方底价约定有效,受托销售房地已支出相当广告费用及劳务成本,仲介已完成其义务要求违约金有理,但酌减至50万4800元。可上诉。

去年9月8日黄男与仲公司签定销售契约,将他和妻子名下房地委托销售,约定以1388万元为广告价格,并签订变更同意书,约定底价为1262万元。仲介觅得蔡男愿以1280万元购买,并签立确认书、买卖议价委托书。但仲介多次催请黄男出面签认议价委托书等文件,都置之不理,结果无法成交。仲介于是告上法院,依据契约要求黄男支付1262万元6%的违约金75万7200元。

黄男表示,委托销售价格是1388万元,因仲介声称,一定要签2份,要有一个最低价格,才有办法跟买方收取斡旋金,坐下来讨论,再由黄男来决定卖不卖。称只有到1262万元这个价位以上,才会通知有潜在客户要买,再由黄男考虑是否出面与买家议价,及讨论出售相关细节,他有最后决定权决定是否出卖,并非买方出价达1262万元,即非卖不可。

又他与蔡男间没有成立买卖契约,仲介没有完成居间事务,自然不得请求给付服务报酬。

法院审理,契约签定有2个销售价格,一为委托销售价格,一为委托销售底价,变更同意书已明确记载「底价至委托销售价格间,受托人均可依市场状况广告销售」,足见底价1262万元以上仲介都可销售,也是黄男同意出售最低价格。仲介受托销售房地,已支出相当的广告费用及劳务成本,黄男未依约出面与买方签订议价委托书或买卖契约时,约定男应给付违约金,符合仲介实务及交易习惯。本于私法自治原则,认为委托销售契约书第10条违约处罚约定有效。但违约金额过高,核减为1262万元4%计算,50万4800元适当。

男子委托仲介卖屋因价钱不满意,后悔不卖,仲介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图/本报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