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不打妻儿竟动手 夫二审赔千万

台中高等法院二审时认为,男方因有暴力行为,违反当初双方约定的协议,已构成履约条件,需付给女方1000万元,全案可上诉。(本报资料照)

台中市1对育有1女的夫妻,双方5年前结婚时曾签下协议书,男方承诺不与前妻联系、不外遇,也不对妻儿有肢体或言语暴力情形,违约得给付一半房产或等值3000万元现金。但幸福不如预期,男方因细故殴打沈姓妻子,2人离婚后,沈女提告要求履约赔偿,一审败诉,上诉二审峰回路转判决男方履约,须给付1000万元,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施男和沈女婚后育有1女,为证明爱情坚若磐石,双方2017年曾签下协议书,但爱情却经不起考验,2人2018年底协议离婚。沈女认为施男2017年父亲节时,曾持吹风机暴打她腿部,并恐吓「信不信我10拳把你跟女儿打死在这,也没人知道」,后来双方因此离婚。

判决书指出,双方婚姻中签署的协议书,包括不联系前妻、不婚外情、暧昧、外遇、感情欺骗等行为,也不能对再婚现任妻子及年幼女儿有任何肢体、言语暴力,若有再犯,双方直接离婚,女儿无条件归女方,其精神赔偿费用是1栋房产产权的一半,或3000万元等值现金。

双方离婚后,沈女告上法院,诉请履行先前的协议书,要求施男给付精神赔偿金1000万,但被台中地院驳回。

案经上诉二审,女方降低请求500万,后来又声明请求1000万。二审认为,当初2人依协议书合意精神赔偿3000万元约定,并附以「对妻儿有任何肢体或言语上的暴力等」的赔偿约定,妻应可依协议条款请求。

台中高分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没有违反善良风俗,且施男对沈女有施加暴力行为,已违反当初双方约定,判决施男要付给沈女1000万,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