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寿增资案缺失 金管会连带裁罚新光金
金管会指出,新光金控子公司新光人寿去年6月底、12月底资本适足率未达保险法规定之资本适足等级,即保险业资本适足率需在150%以上,未达200%,去年已促请新光金控对新光人寿增资,但仍未符合规定且没有明确的增资计划即明确时程,截至今年2月22日,新光金控函报对新寿的增资计划,包括由各子公司盈余上缴70亿元转增资新寿、新寿发行具资本性质债券80亿元,上开方案执行后资本适足率约为169%,另余31%的缺口,则以财务及业务改善面提升计划为之,内容有欠具体,欠缺量化评估依据,且具有高度不确定性。
金管会表示,经核新光金控有未善尽维持子公司新光人寿健全经营之责,进而影响金控公司整体财务、业务健全,亦将反映于金控母公司之资本适足率中,进而影响整体金控公司之健全经营,而金控之董事长应负责督导公司履行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管理子公司之义务,包含依法为保险子公司筹募资金及协助保险子公司回复正常营运,但陈董事长有未善尽董事长职责,也未有积极作为,因此依据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条第1项规定,核处新光金控予以纠正,并命新光金控调降陈董事长113年度所有薪酬50%,为期1年。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3条及第56条规定,金控公司具有维持子公司稳健经营之义务,尤其在银行、保险、证券子公司等重要子公司受到主管机关要求增资之处分时,应立即协助子公司取得资金或对子公司挹注资金,否则子公司之财务状况将持续恶化,亦会导致金控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受到影响。
而当金控公司本身无充裕资金时,即应采积极作为募集资金后再挹注予子公司,上述立场金管会表示,自去年陈董事长上任后,即已多次向其告知,惟均未见其有积极回应或作为,故命公司对其处分。本次处分亦请新光金控于文到2个月内,提报具体、完整且可使新光人寿于合理期间资本适足率符合法令规定之增资、财务或业务改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