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公务员拥双重国籍,就会对国家不忠诚?

▲一个人拥有外国国籍与他的国家认同,没有直接关系。我国宪法第18条规定人民有应考试公职权利现行法却加以限制。(图/记者黄克翔摄)

北市立联合医院阳明院区医师因具双重国籍身分,而在101年遭北市卫生局免职并声请释宪,近日法官会议做出第768号解释,认为此案合宪,不违反比例原则与平等原则,但只要改为「约聘」,不具公务人员身分即可任职于公立医院。这样的解释结果,仍具有相当的争议性

世界各国关于国籍的取得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属人主义(父母是该国公民小孩就会是该国公民,又称血统主义),另一种是属地主义(在该国领土出生的小孩就会是该国公民,又称出生地主义),而台湾则采取属人主义,但《国籍法》同时允许「双重国籍」。换言之,一个人可以同时拥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外的外国国籍。

不过,若要担任公务员,依照《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国籍法》第20条等规定,公务人员和政务人员都不能有双重国籍,如果就任前具外国国籍,应在就职前放弃他国国籍并具结,就职日起一年缓冲期内完成丧失外国国籍并取得证明,若公务人员任用后被发现有双重国籍,应撤销任用,已领的俸给及其他给付都要追还。

有人认为,国籍为忠诚之产物,国籍与忠诚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双重国籍人士令人对其忠诚对象有所疑虑,为避免执行公务时发生偏差,因此限制其担任公职。但此项规定已经妨碍人民服公职之权利,是否符合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之检验,实有探讨之余地

美国为例,也只有规定担任总统、副总统不能有双重国籍,并未限制双重国籍人士担任其他公职,只是政府得以「国家安全及忠贞」之理由,要求当事人放弃原国籍。尤其,若双重国籍为因出生事实所致,更与政治上之忠诚并无关系。何况,我国宪法第18条规定,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利,现行法却对我国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者服公职权利加以限制,但如地方政府基层行政人员一般不会涉及国家机密,如此严格限制已经妨碍人民服公职之权利,显然不符合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之检验。

此外,一个人拥有外国国籍与他的国家认同,从来没有直接的关系,国家认同是属于「情感上的认同」,跟国籍的取得根本扯不上关系,认同那个国家的制度,并不是持有该国国籍的必要条件;不认同某个国家的制度,也不当然就会丧失这个国家的国籍。所以,国籍的取得跟爱不爱国、对国家忠不忠诚,更是完全没有关系。

《国籍法》于90年修正时,即规定公立大学校长、公立各级学校教师兼任行政主管人员与研究机关首长、副首长、研究人员及经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机关核准设立之社会教育或文化机构首长、副首长、聘任之专业人员,还有公营事业中对经营政策负有主要决策责任以外之人员与各机关专司技术研究设计工作而以契约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职务等,如具有专长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国不易觅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国家机密之职务者,可由双重国籍人士担任。虽然这样的放宽条件还是备受批评,主要在于「具有专长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国不易觅得之人才」及「该主管机关核准」的门槛过高,将对国内教育界及研究界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但其立法意旨已经揭示教育人员与公营事业人员,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的职务,就可由具有双重国籍者担任。

公职人员与教育人员、公营事业人员的身分虽然不同,但彼此的职务对于国家该负的忠诚度,应该是相同的,没有理由说其等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职务就可由具有双重国籍者担任,而公职人员,例如以公务人员任用的医师,也不是担任什么国家机密的职务,却不能由具有双重国籍者担任,这难道没有违反平等原则。

江海纳百川才能成其大,国际间人才流动日趋频繁,美国就是能够广纳不同族群人才能变成今日的强大。为吸引国际人才为公部门所用,对于双重国籍者担任公职,实无限制的必要;若因其具有双重国籍,而害怕其不忠诚,只要在涉及国家机密之特定职务,依机关组织或人事法规加以限制也就足够了,不必对于拥有双重国籍者,全面限制其担任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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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