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朋友「借卡」抽到63万元车 她见对方领走告:得奖者是我!

庄女朋友消费,抽到一辆NISSAN ALL NEW LIVINA精装行家汽车。图为同款车。(图/翻摄NISSAN网站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台北市一名庄姓女子借游姓朋友的「HAPPY GO」集点卡消费,结果幸运抽中一辆62万9000元的轿车,事后要领奖时发现被游女领走,怒告对方「返还不当得利」。高等法院认为,游女将车卖掉获44万元,扣掉税金后,已平分一半18万元分给庄女,因此驳回庄的上诉。全案定谳。

判决指出,庄女于2014年10 月26日,到远百公司消费1万544元,持游女的卡片累积点数参加抽奖活动,幸运于同年12月23日抽到NISSAN ALL NEW LIVINA精装行家版汽车。

根据判决,游女在2015年1月13日向远百公司申请补发新卡,领走车辆,付7万6435元的税金后,同年2月9日以44万元卖车。庄女认为,她是卡片实质持有人且为实际消费者,该车的得奖人应为她。

▼「HAPPY GO」集点卡。(图/资料照/ETtoday东森新闻云)

游女则主张,庄希望累积点数及享用折扣,向她借卡片;她同意出借,但仅约定由庄消费累积点数,并将赠品给她,至抽奖获奖部分未有约定。游女说,这起抽奖活动,她虽未消费但是持卡人,愿出售车辆后扣除相关税费,由两人平分。

一审法官认为,该车辆卖出44万元,扣除相关领车税费7万6435元后,判平分给庄女18万1783元;但庄请求游再给付44万7万217元,并上诉高院

但高院认为,抽奖活动中奖人资格以卡片申请人本人为限,虽庄拿游的卡片消费参加抽奖,但庄不具领奖资格;法官认为,庄上诉无理,判她败诉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