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安娜贝尔搭车引恐慌 高铁生气有理?

之前看过华纳兄弟出的《厉阴宅1》跟《厉阴宅2》,被吓得嫑嫑的觉得很赞,华伦夫妇又惹人喜欢,真期待再出系列电影

最近华纳兄弟为了行销新电影,让恐怖片中的娃娃安娜贝尔去搭高铁,拍一系列照片宣传新片。这个点子很有创意,比起传统行销都在墙壁上贴平面宣传的老手法,更能抓到大家眼光,只不过台湾高铁似乎不买帐,森77叫人家道歉(安娜贝尔「高铁显灵」爆恐慌!高铁要求华纳兄弟道歉)。

华纳兄弟这样的行为会不会被告?现在只寄存证信函,要看高铁最后的决定,但是:先从契约来看,华纳兄弟的行销团队买票上车拍照,那么就与高铁间成立旅客运送契约,但高铁的契约有没有说不能带恐怖玩偶

遍寻契约,也只有「捌、随身携带物品限制」的第34点禁止携带「危险品尸体尸骨、尸骨灰及腐臭不洁或其他公告对旅客、铁路有危害或骚扰之虞的物品」。你觉得恐怖娃娃算吗?至少我是没看到高铁有公告在官网上。从这一点来看,华纳兄弟团队也没有违反契约的约定。

当然,想利用高铁宣传或拍摄应该依照高铁的广告申请程序来走,华纳兄弟若未参照,可能就有「不当得利」的问题举例来讲,别人家的空地你不能随便占用,就算高铁有空车,你也不见得可以任意进行广告拍摄。

但下一个问题是:拍几张照片,高铁会少一块肉吗?华纳兄弟团队从高铁得了什么利益?

你可能说,华纳兄弟利用了高铁的车厢、利用了高铁的名誉,仿佛高铁支持该片/有商业往来;但反过来想,这种创意行销并非传统的广告摄影会占用整节车厢车站,或是拍一堆商标、人物等等,假如拍摄当时是一大早的无人车厢,又不影响他人,我把娃娃放在座位上拍摄,这样就算利用高铁来广告了吗?这一部分的成立就比较受事实影响,也看双方如何主张。

最后,高铁一直说商誉受损,虽然实务上在商业纷争请求商誉受损的赔偿案件不少,但不是那么好成立。

主要问题在证明:你的商誉是什么?损害又是什么?可以因为遭到客诉就说商誉受损吗?售票量下降、员工流失跟侵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够坚固吗?就算成立,法人(高铁)也许可以请求回复名誉(道歉),但能请求精神赔偿吗?这个问题在实务上就有两极化的看法,60年有个判例说不行,90年有个判决说可以。

这个案件其实很值得观察。现在行销手法越来越多元与新颖,不再是单单拍个影片相片而已,可能综合利用线上、线下的各种活动来操作,更多是如同电影《安娜贝尔》一样即时性的宣传,法院会如何面对这个新时代呢?(本文转载自律师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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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原文刊载于律师谈吉他粉丝页。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