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驾驶害命 车主恐须连带赔偿

台南安南台江大道重大车祸,自撞工厂警卫室的马3自小客车扭曲变形后,被吊车吊离现场。(洪荣志摄)

台南市安南区6死车祸驾驶人王立杰并非车主,是向住在台东的21岁裴姓男子借车裴男得知王男车祸死亡,自台东赶赴台南了解状况并接受检警调查。裴警讯时表示,不清楚王男是否有驾照,也不知王这几天把车开去哪里。

裴男表示,他和王立杰是在台东工作时认识,今年1月15日他在台中购买马二手车自达三,因自己要回台东,1月24日将车辆借给王做为上班代步用,车上6人他只认识王,但不清楚他是否有驾照。

台南市警第三分局表示,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21条第5项,汽车所有人允许未领有驾照的驾驶人驾驶其汽车者,可处6000元到1万2000元罚锾,并记违规点数1点。裴男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王男驾驶,警方将进一步厘清案情裁处

律师陈致宇表示,本件死亡车祸涉及过失致死刑责,车主不太可能与肇事驾驶有犯意联络、行为分担,或明知无照者要肇事,还故意出借车子,因此很难构成刑责。因驾驶已死亡,依法不能追诉刑责。但民事只要符合客观要件,车主就可能要负连带赔偿责任,过去已有多起判决案例

陈致宇说,道交条例21条第5项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其他用路人安全,因此可认车主构成《民法》第184条第2项,因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致损害于他人,应负赔偿责任。

陈致宇指出,除非车主证明自己完全不知情,如驾驶欺骗车主拥有驾照,或声称借车要给有驾照者开,实际上却是无照者自己开等情况,才可能逃过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车主出借车辆前还是得再三确认,才是正办。

另有不具名法官表示,过去虽有无照驾驶肇事,法院判车主应连带赔偿的案例,但司法实务上,还是得调查驾驶行为与车祸的因果关系,就个案情况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