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公开表示 就可构成悬赏广告

律师陈致宇表示,任何人只要公开表示「完成特定事情就给予报酬」,就构成悬赏广告。图为脸书上常见的寻宠启事。(翻摄脸书「高雄地区 - 猫狗、宠物走失协寻」)

廖姓男子自认发现股票分析师陈力豪造假,提告请求给付100万元悬赏金台北地院虽判廖男败诉,但律师陈致宇认为,陈在节目的公开言论,可能构成「悬赏广告」,如果有人在陈撤销悬赏广告前,能找到造假的积极证据,陈还是有机会要付出这笔赏金。

陈致宇表示,根据《民法》,任何人只要公开表示「完成特定事情就给予报酬」,就构成悬赏广告,报酬通常是钱,但也可以是钱以外的对价。例如常见的寻物、寻宠物、寻人启事,行政院公告发万元赏金抓秋行军虫,或Google公司悬赏百万号召骇入系统漏洞等,都是悬赏广告。

去年6月,屏东县屏安医院院长登山失联好友悬赏200万希望社会协寻,「不论死生,奖金都会发。」最后顺利被登山向导寻获,悬赏者也依约汇出奖金。去年12月,邱姓男子在中横失踪40天,家属也悬赏找人,致赠救命猎人50万赏金。

陈致宇说,就算不知悬赏广告存在,无意间完成悬赏事项者,一样可请求报酬,但若悬赏事项违反公序良俗,就不能算是有效的悬赏广告,例如馆长陈之汉遭枪击后,曾公开表示「帮我报仇就给3000万」,这在法律上可能就没效力

陈指出,悬赏广告分「一般」及「优等」2种,差别在「一般」是给较先完成任务者,「优等」则相当于竞赛,是根据所有人完成结果,择优给报酬;如果是多人共同完成,赏金应该要平分当事人若有共识,也可自行分配

陈说,悬赏广告不能随便撤回,如果广告人设定完成期限,等同抛弃撤回权力,只有无期限的可撤回。若有人为了领赏,已经花费不少成本,却在完成任务之前,悬赏广告就被撤回,则可向广告人求偿成本,除非广告人能够证明对方永远无法达成,否则就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