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许现有8名大法官 不畏立院乱宪、勇作人民砥柱
▲现任大法官。(图/翻摄司法院官方网站)
● 詹顺贵/律师
相信绝大部分台湾公民都很清楚,蓝白立委联手于12月20日通过未来宪法法庭,任何释宪案判决及暂时处分至少需有10人参与评议,而且有9人同意才能做违宪宣告的《宪法诉讼法》修恶案,紧接着在同月24日的大法官同意权行使投票封杀,企图让大法官员额因不足10人而无法有效运作,目的完全是为了报复宪法法庭于2024年10月25日作成的113年宪判字第9号判决将蓝白联手于同年5月28日在立法院三读通过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扩权条文及《刑法》第141条之1规定宣告违宪。
随中共起舞的国民党 与贪念仇恨加身的民众党
国民党早已被中国共产党渗透操控,仰其鼻息;民众党则因自已被以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等罪起诉的柯文哲与贪念权位、背弃初衷的黄国昌对民进党的仇恨,只为掣肘民进党,甘愿奴从国民党,自毁第三势力长城。
丝毫不以台湾民主自由与人民福祉为念,因而在上述过程,蓝白两党为了报复、为了效忠中国共产党、为了仇恨,不惜让台湾民主宪政的最后守护墙与捍卫人民基本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宪法法庭宣告法律、法院判决或政党违宪的功能直接瘫痪。
因而目前舆论最关切、于宪政体制运作上最重要的问题,是面对立法院已三读同过的上述《宪法诉讼法》修恶条文,仅剩8名大法官的宪法法庭是否还能继续运作,行使宪法第78条所定「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第171条第2项「法律与宪法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由司法院解释之」、以及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第4项所定「审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等权力?如还能行使,应如何合法有效行使?有无涉己利益的回避事由?执政党应采取如何的补救措施,协助宪法法庭能继续合法有效运作?
至于在大法官同意权的行使上虽然出现民众党对其中之一的刘静怡教授投下同意票的插曲,但因国民党直接全面封杀7位大法官提名人,此时纵使民进党对刘静怡投下同意票,大法官员额也仅增为9名,依上述新修恶通过的规定,仍无法满足需有至少10名大法官参与评议的规定门槛,宪法法庭所需面对与克服的情况并未改变。
▼国民党强势通过《宪诉法》。(图/记者屠惠刚摄)
提起宪法诉讼与暂时处分之必要
首先是笔者多次一再强调的,因执政而责无旁贷的民进党立委,此时的身分是少数不同意如此修法的立委,必须在《宪法诉讼法》修恶条文公告生效后,循《立法院职权行使法》扩权条文释宪模式,立即提起宪法诉讼并声请暂时处分,让《宪法诉讼法》的修恶条文成为宪法法庭违宪审查标的,而非束缚宪法法庭运作的规范。
如此一来,目前现有8名大法官便可依原本《宪法诉讼法》第30条规定运作,亦即无论宣告合宪或违宪,只要「经大法官现有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参与评议,大法官现有总额过半数同意」即可合法作出有效判决。至于声请案件的受理,同法第32条第2项也是规定相同比例;另外暂时处分的裁定,依第31条规定,原则上须「经大法官现有总额过半数参与评议,参与大法官过半数同意」。
至于总统府已公开表示将在2个月内再次补提名,固然是为让宪法法庭得以满额正常运作(与合法有效运作是不同概念),但此与判断上述《宪法诉讼法》修恶条文有无立法权侵蚀司法权、有无违宪仍属不同层次问题,应区别以观。更何况经历此次原本7名大法官提名人被立法院(尤其蓝白两党)如此羞辱,是否还有优秀的学者、法官或律师乐意接受提名?纵使总统府提得出人选,由蓝白主导的立院为继续报复宪法法庭,会否再度封杀,使其无法正常运作?在在皆是疑问。
其次,也最关键的是,于少数不同意立委将释宪的球做起来后,现有8名大法官必须体认自己是守护台湾民主宪政的最后城池,也是捍卫人民基本权的最后防线,没有瞻前顾后的权利,只能、也一定要勇于接球,直接受理并快速审理、判决。
否则,无论外界如何努力都将缓不济急甚至徒劳,现任8名大法官如一直束手,乃至直接弃守自己权责,反将成为成就蓝白毁宪乱政的沉默帮凶,不可不慎。
现有大法官 必须扛起护宪之责
从行宪开始,一直到1958年立法院制定《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之前,大法官依据司法院自行制定的《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规则》,来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宪法解释权。」作为佐证,期待在没有如外国立法例有相关防止由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无法运作的配套措施下,由现有8名大法官承担守护宪法的责任,「将《宪法诉讼法》的合宪性作为先决问题,即使在没有声请(释宪)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审查其合宪性」,于主动审查后将《宪法诉讼法》修恶条文宣告违宪无效。
最后是大法官自己审查宪法法庭运作程序事项的《宪法诉讼法》,有无应利益回避问题?其实提出此问题的学者是故意混淆视听。对于个别大法官有无应回避事由,现行《宪法诉讼法》第9至13条已定有明文,而审查属法律位阶的《宪法诉讼法》修恶条文是否违宪,不仅完全与《宪法诉讼法》第9条规定的事项无关,而且是为让宪法法庭得以合法有效运作,发挥守护宪政的重大公益功能,根本与涉己利益完全无关,也不属第10条第1项第2款所定「足认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的情况。
大法官释字601号即是护宪之举
事实上,早在2005年7月22日,当时大法官即作出第601号解释,将立法院删除大法官司法专业加给预算之举宣告违宪,要说涉己利益,立法院有无权力删除大法官专业加给,可说是道地的涉己利益,但大法官如无法进行违宪审查,还有谁能?如无人能审查制衡,立法权岂非即可为所欲为?
此号解释认为大法官也是宪法第80条所定的法官,「大法官无论其就任前职务为何,在任期中均应受宪法第81条关于法官『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规定之保障。法官与国家之职务关系,因受宪法直接规范与特别保障,与政务人员或一般公务人员与国家之职务关系不同。宪法第81条关于法官非依法律不得减俸之规定,依法官审判独立应予保障之宪法意旨,系指法官除有惩戒事由始得以宪法第170条规定之法律予以减俸外,各宪法机关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或方式,就法官之俸给,予以删减。」
该号解释的起因背景,是大法官在2004年底做成释字585号,将《三一九枪击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条例》大部分条文宣告违宪,引发当时国民党与亲民党立委不满,以「大法官不是法官」为由,删除当时大法官每月9万多元的「司法专业加给」,民进党立委声请释宪,才由大法官做出释字第601号解释。
依「举重明轻」原则,如果大法官针对涉己的司法专业加给被删除,都能守住宪法规定作出解释,相较之下,针对此次《宪法诉讼法》修恶条文,由大法官组成的宪法法庭,为了民主宪政、为了人民基本权,更没有不受理审查的回避空间。
正如全国律师联合会所发声明「立法委员所提出之《宪法诉讼法》第4条、第30条、第43条及第95条等条文修正案,将造成宪法法庭实质停摆及瘫痪的结果,而此结果将造成宪法争议无法解决、人民基本权利维护的需求遭实质剥夺,已严重动摇我国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根基,…」。
社会舆论普遍希望宪法法庭不仅不宜忧谗畏讥,反应勇于任事,坚定做守护台湾民主宪政与捍卫人民基本权的中流砥柱。这不仅是笔者的呼吁,相信也是绝大多数人民的期待,更是身为大法官的职责与义务!
▼社会舆论普遍希望宪法法庭不仅不宜忧谗畏讥,反应勇于任事,坚定做守护台湾民主宪政与捍卫人民基本权的中流砥柱。(图/记者林敬旻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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