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乱宪 大法官要管

所谓「一事不二议」,是指业已议决的议案,不可在同一会期中再提出审议。质言之,在审查预算案时,如各该党团就预算案有任何修正动议,须依立法院议事规则进行讨论与表决。一旦议决完成,除非有「复议」的条件成就,否则不得再议,此即「一事不二议」的立法本旨。

从字面上解释,「一事」,是指法案的名称、内容、目的极相似。不过,在本次审理前瞻预算的过程中,在野党与民进党所认知的删减数额有极大差距,如何论定为同「一事」?前瞻预算在委员会未作成决议直接送交院会三读,且在有行政院版本下,与原案旨趣距离最远,依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必须将议案朗读及提付讨论。

再者,这次争议主要来自于苏嘉全院长对于议事规则的解释错误。苏院长排除《立法院议事规则》去适用内政部的会议规范第53条,这是明显的违法解释,因为《立法院议事规则》是依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76条所订定的法规命令,法律位阶上明显高于内政部的议事规范。且关于立法院议事事项,只有宪法、立法院组织法、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及立法委员行为法具有优先于该规则之效力。

苏院长违法适用位阶较低的内政部的议事规范来变更表决顺序,再主张「一事不二议」,来排除少数党提案的讨论、表决机会,阻绝在野党所代表之民意基础,已严重影响民主政治的发展。

依宪法规定,立法院为合议制之机关,须透过合议的方式议决法律案、预算案等宪法所规范之事项,此即为立法院之法定决议。

前瞻预算审议过程已同时违反《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立法院议事规则》等规定而具有重大瑕疵,并足以影响其合宪性。苏嘉全院长在本次前瞻计划预算审议过程未遵守立法院议事规则及程序,并曲解「一事不二议」的精神,实质侵夺在野党立法委员依宪法第63条所赋予之提案及议决预算案之权力,已达重大明显瑕疵程度,并已逾越国会自律范畴,司法院大法官应本于维持宪政秩序的职责,受理一事不二议释宪案,理乱解纷。

(作者为中国文化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