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征收土地却要我分担水管费用!大法官宣告违宪

司法院今日公布大法官会议释字765号解释,宣告征收相关规定违宪。(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台中县政府于2000年间征收大里草湖地区部分土地,依照内政部公布的《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征收土地区段中的自来水管线工程,可要求自来水公司分担1/2,自来水公司不肯,一路败诉后声请释宪。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做出释字765号解释,宣告相关规定违宪,至迟于2年内,不再适用。

不过遭宣告违宪的规定,在2006年时由内政部修正,改为征收土地的需用土地人,全数负担。适用旧法而目前仍有争议案件,已经不多。

本案源于台中县政府于2000年间征收大里草湖地区部分土地,委托得盈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征收业务。而就区段征收区域内之自来水管线工程部分,台中县政府先支付全部费用予得盈公司后,于2004年5月3日,发函催告自来水公司给付一半的工程费用752万余元,自来水公司拒绝。

台中县政府因此依照内政部2000年订定发布的《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第52条第1项第8款规定,提出民事诉讼,一审判台中市府败诉,二审逆转改判台中市府胜诉,最后经三审驳回自来水公司上诉,全案确定,自来水公司必须支付752万余元。自来水公司不满,声请释宪。

司法院15日公布大法官会议释字765号解释,认为相关分担费用的规定,并无法律明确授权,而侵害了需用土地人之财政自主权及具私法人地位公营自来水事业宪法保障之财产权,已经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因此宣告2年内,不再适用。

另外大法官在解释理由书中也提到,除了除自来水管线外,有关区段征收范围内必要之其他管线(如电力电信等)工程所需工程费用等负担,也涉及需用土地人为地方自治团体时之财政自主权与各管线事业机关(构)之财产利益,有关机关宜全盘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