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去年六四集会 黄之锋囚10月 岑敖晖袁嘉蔚梁凯晴囚4至6月
参与去年六四集会 黄之锋囚10月 岑敖晖袁嘉蔚梁凯晴囚4至6月。(取自东网)
香港26名民主派人士于去年六四举行晚会,涉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等罪,其中黄之锋等4人早前承认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今早于区域法院判刑。各人认罪扣减三分一刑期后,黄之锋判囚10个月;与其他案件现正服4个月刑期分期执行。岑敖晖判囚6个月,袁嘉蔚及梁凯晴各判囚4个月。
在宣读判词前,法官提到在完成上次聆讯,离开法庭时,听到法庭内传出喧哗声,有人高喊口号,更有人受煽惑回应。法官强调,不论该些口号是否涉及政治立场,他们并非身处于公众场合,而是在法庭内,必须遵守法庭的规矩及保持秩序。任何人都不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无人可以在法庭内享有比其他人多的自由。
法官判刑时,首先提到本案涉及强而有力的证据,指4位被告认罪是明智的决定。香港市民受基本法的保障而享有集会、游行的自由,但这些自由并非绝对,无论对方在社会上的地位如何,都需要遵守享有自由下的规范。
法官续指,众被告明知晚会未经批准而参与,当日身穿经特别设计的黑衣坐在地上,其间黄之锋更接受媒体的访问及拍照,众被告亦将相关片段上传至社交网站。另该集会由一开始就是不被批准的,即使他们当日全程戴着口罩,亦有遵守社交距离措施,亦不能开脱他们的罪责。
本案26名被告依次为李卓人、何俊仁、邹幸彤、蔡耀昌、张文光、麦海华、尹兆坚、赵恩来、梁耀忠、梁锦威、黎智英、郭永健、陈皓桓、何秀兰、胡志伟、梁国华、黄之锋、罗冠聪、袁嘉蔚、梁凯晴、岑敖晖、何桂蓝、张昆阳、梁国雄、朱凯廸及杨森。其中罗冠聪及张昆阳早前缺席本案聆讯,遭法庭发出拘捕令。
除黎智英外,其余25人被控一项在维园与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另外李卓人、何俊仁、邹幸彤、蔡耀昌、张文光、麦海华、尹兆坚、赵恩来、梁耀忠、梁锦威、黎智英、郭永健及陈皓桓共13人被控非法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李卓人再被控举行未经批准集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