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父性侵小学女儿3次 判囚4年6月

法院。(本报资料照片

新北市一名男子,前年对就读国小亲生女儿加以性侵,他因性功能障碍手指侵犯女儿3次,台湾高等法院维持新北地方法院判决,认定男子罔顾人伦、恶行重大,但考量他坦承犯行,依加重强制性交罪判囚4年6月。可上诉。

高院审酌被告身为被害人父亲,竟罔顾人伦,见她年幼可欺,履次在家中对她为性侵害之行为,她无法在家中获得安全保护,反而受此身心重大之伤害,所生损害既深且巨,且被告犯后竟辩称获女儿同意,犯行恶劣。

法官表示,少女被侵犯时才14岁,且是被告的亲生女儿,不论从年龄或人伦之常,显无完全之性自主决定权同意权,被告借词将己犯罪原因,归咎于少女未为积极反抗性侵害之行为,他的辩解实难采认,将他判囚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