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父性侵小学三年级女儿 17年后被重判
台南1名父亲多年前趁妻子回娘家居住期间性侵小学三年级的女儿,被台南地方法院重判7年6月。(示意图/达志影像)
台南1名父亲多年前趁妻子回娘家居住期间,性侵小学三年级的女儿,17年后女儿在教会分享性议题时,道出被父亲性侵的经历,经热心教友通报重启调查。尽管这名父亲矢口否认犯行,但台南地院仍采信女儿的指证,依对未满14岁女子犯强制性交罪,重判这名狼父徒刑7年6月。
判决指出,2005年间,被告的妻子因遭受被告家暴,独自搬回娘家居住大约1个月。期间,被告竟然将就读小三的女儿带到房间,不顾女儿哭泣及口头表示「不要」,强行脱下女儿的裤子性侵得逞。
不过,讯据时,被告矢口否认犯行,还辩称,妻子当年因遭他家暴返回娘家,他当时心情不好,常常喝得很醉,不记得晚上有叫女儿到房间内或对她性侵害。
被告的律师也说,女儿对有无被父亲性侵,与17年前社工询问时所述并不一致;母亲证述女儿向她表示遭性侵害的情节也不明确;当年女童老师询问女童时,也有受诱导的可能性,要求判决被告无罪。
不过,女儿却指证父亲说,那时爸爸就叫她进房间,跟她说现在要跟她做的事情就叫作做爱,她当时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但有说「不要」,性侵前也有大哭,爸爸都没有反应,继续性侵她。后来国小老师发现她常上厕所,她就跟老师说发生什么事,老师就通报社工,那时社工也有介入。
母亲则指出,女儿念小三时,她因遭被告家暴搬回娘家,但老师打电话给她说女儿尿尿会红红的,经常跑厕所,怀疑被告有对女童怎样,她就赶紧回家;后来社工介入,那时想就原谅被告1次,她自己也有错,当时应该要揭发被告的。
合议庭认定,此案检方开启侦查的原因,系女儿长大后在教会分享性议题时,说出年幼时遭父亲性侵害的经历,经热心教友通报;女儿在侦查时,也表示不要提告,足见并无追究被告责任之意,自然没有诬指被告的必要;同时,女儿面对检察官提问时,仍有情绪激动、哭泣、一时无法言语的情形,如果未曾遭受被告性侵害,也不至于有这些反应,所言应该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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