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性侵11岁女儿107次 狼父掰她主动遭打脸判刑704年

▲被害少女自国小6年级开始就遭父亲性侵,4年内多达107次。(示意图记者黄克翔摄,与本文当事人无关)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台北市一名狼父因涉嫌在4年内性侵11岁的女儿107次,事后还辩称是「女儿主动」且仅承认性交3次,一审遭判刑704年又6月,他不满提出上诉甚至要求女儿测谎。但高等法院法官认为,被害少女年纪尚轻却能详细描述性过程,因此不采信被告说词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合并应执行刑最高上限为30年。

判决书中指出,以打零工维生的男子前妻育有1男1女,2人因家暴问题离婚,女方因日夜工作忙碌无法照料儿女,因此仍与他同住,没想到当时年仅11岁的女儿却遭到性侵,4年间一共发生107次。

被害少女直到去年要求母亲请假遭拒才说出实情,「我不想再住在这个家了」、「我宁愿当孤儿」,崩溃倾诉自己从国小5年级开始就被乱摸,如果不给碰就没有零用钱,「我从6年级的时候就被老头子用过了。」当时父亲还威胁她不可以说出去,否则母亲可能会因为受不了而自杀,「我们可以离开了吗?可不可以不要再等到我18岁?」

少女母亲得知消息后愤而报警,但男子到案时辩称这一切都是女儿「主动的」,他们只「合意性交」3次,还指控是前妻为了钱才会反咬他性侵。然而,男子接受测谎却一直出现说谎反应士林地院一审依加重强制性交、强制性交等罪,一罪一罚判刑704年又6个月,合并应执行有期徒刑最高上限为30年。

不过,男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并要求女儿也要测谎。高等法院认为,被害少女年纪尚轻就能详细描述性侵过程,可见说词为真,但加害人以大约每周2次的频率,4年内性侵多达107次,事后除辩称是对方自愿还只承认3次犯行,根本毫无悔意,因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