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丈与少女性行为100次还性侵1次 判囚7年

姑丈与少女性行为100次还性侵1次,台湾高等法院判囚7年,另可易科罚金判刑5月。(本报资料照片)

新竹市一名少女因3岁时父母离异,交由父亲的姑姑扶养,没想到将少女视同女儿扶养的姑丈,竟从2013年到2015年间在家中及他车上少女性交至少100次,2017年少女因结交男友,姑丈竟愤而将她带到旅馆性侵,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认定,将姑丈判囚7年。可上诉。

姑丈利用妻子不在家之际或他开车载少女返家前,在家中房间内、他车上,对少女性交得逞次数至少100次,后来少女高中毕业后,2017年11月间,他因不满少女在工作职场结交男朋友,强迫少女至公司办理离职,当天返家途中直接带她到汽车旅馆。

姑丈用「既然那么爱跟男人做,那就让我来」等言语辱骂少女,并不顾她哭喊加以性侵,之后少女搬离住处与男友,姑丈竟向少女男友恐吓知道其住处,可能对其不利,「帮我问候你的家人要路上平安」,恐吓其家人安全,令其致生畏布而危害安全。

法官认为,姑丈非但未思妥适关爱其晚辈,给予相当协助及照顾,反未能克制自身情欲、竟视伦常为无物,先后对甲女为合意性交行为,次数高达100次,严重影响甲女身心正常发展,亦有违人伦份际。

新竹地方法院一审依恐吓罪将姑丈判处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罚金,另对于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100罪,各处有期徒刑8月;又犯强制性交罪,处有期徒刑4年,不得易科罚金部分,应执行有期徒刑7年,姑丈提上诉被高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