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当事人不申诉雇主就免责? 妇团忧: 雇主恐提高申诉门槛

民进党爆发性骚吃案后,引发各界重视职场性骚扰。(报系资料照)

民进党爆发性骚吃案后,引发各界重视,而依行政院提出的《性别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若雇主仅知悉有性骚扰事件,而被害人未提出申诉时,雇主就没有避免性骚扰再次发生的义务,妇女新知认为,被害人不提出申诉有可能正是因为惧怕权势,此时雇主反而没有避免性骚扰情性再度发生之义务,违背行政院此次修法强调「有效」、「友善」、「可信赖」原则。

妇女新知指出,若雇主非因被害人申诉而知悉性骚扰事件,雇主照顾保护义务较弱,实务上恐形成雇主面对性骚扰事件宁可消极处理、甚至透过各种手段提高申诉门槛诱因。妇女新知主张,雇主保护照顾义务不应该有「双轨制」,雇主防治义务,不应该因为被害人申诉与否有差别。

针对行政院版《性别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规定,当性骚扰被申诉人为最高负责人或雇用人时,申诉人得申请留职停薪,而「停薪」将使申诉人顿失收入,造成经济上的冲击,即为不利处分,原则应是可留职但不可停薪。

此外,针对行政院版《性骚扰防治法修正草案》、《性别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行政裁罚起算时点设为提出申诉之日,裁处时效为提出申诉之日3年内;但提出申诉后仍须经调查、等待调查结果,才会进入裁罚。为使时效认定更有利于当事人,应将行政裁罚起算时点设为性骚扰认定成立之日,使裁处时效变更为性骚扰认定成立之日3年内。

至于有人主张《性别工作平等法》应纳入调解机制,妇女新知考量职场上性骚扰多有人际压力及权势关系,如果调解机制入法,当调解机制变成一「必要」程序时,恐造成性骚扰被害人和解压力,进而阻断司法救济途径。

而近期有人建议《性别工作平等法》应比照《性骚扰防治法》施行全面行政罚的讨论,妇女新知说,一旦所有职场性骚扰行为人皆被处以行政轻罚,可能会削弱雇主面对、处理、检讨、防治职场性骚扰的意愿与作法,政府恐怕须穷尽各种手段,付出更多成本,以取得雇主积极配合,与性别工作平等法欲透过政府及雇主协力,全面且普遍地改善职场环境之目的相违背。

妇女新知建议,若担心已离职的加害人无法被雇主惩处,可在《性别工作平等法》中增设职场性骚扰加害人前任雇主告知义务,只要前任雇主接到其他雇主针对加害人资历查核,就有义务告知加害人过去有性骚扰行为经调查成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