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職場性騷 雇主義務提高
加强对职场性骚扰受害人之保护的「工作场所性骚扰防制准则」新修正,3月8日妇女节正式上路施行。示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加强对职场性骚扰受害人之保护的「工作场所性骚扰防制准则」新修正,3月8日妇女节正式上路施行。安永台湾法律服务合伙律师阙光威指出,此次修正,特别新增规范雇主设置性骚扰申诉管道之义务,雇主所承担的防治性骚扰义务也随之提高,企业应格外注意。
配合「性别平等工作法」的修法,劳动部近日公布大幅修正后的「工作场所性骚扰防制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订定准则」(简称「工作场所性骚扰防制准则」),妇女节时与性别工作平等法一并施行。
工作场所性骚扰防制准则新修正重点
律师阙光威指出,此次修正,特别新增规范雇主设置性骚扰申诉管道的义务,只要是雇用受雇者十人以上而未达30人的微型或大型集团内之小型子公司,即应设置专门处理性骚扰的申诉管道,并须于工作场所显著之处公开揭示。
对于受雇者人数达30人以上之企业,更强制雇主须实施防制性骚扰的教育训练。为强化雇主防治职场性骚扰的责任,本次修法更将雇主知悉性骚扰的方式区分为雇主「因接获申诉」知悉与「非因接获申诉」知悉,并明定雇主应于知悉后,均应采取「立即有效的纠正及补救措施」,如隔离、转介咨询等。且就算被害人没有提出申诉的意愿,雇主仍应采取该措施,若是于员工多于500人之企业,并应依申诉人请求,提供至少两次的心理咨商协助。
新修正的「工作场所性骚扰防制准则」,将「不适当之凝视」、「触摸」、「亲吻」、「闻嗅」、「反复或持续违反意愿之跟随或追求行为」等行为,明文列为性骚扰的样态之一,提供雇主于性骚扰调查程序中更加明确的依循框架。此外,增订经认定性骚扰情节重大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劳动契约之规定。以及增订申诉人被证实有恶意虚构之事实者,得对申诉人采取适当惩罚或处理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