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职场性骚扰案件量居高不下

生活中心新北报导

新北市政府劳工局在29日分析100年度性别工作平等暨就业歧视案件总计受理103案,类型依序为「性别歧视」最高共计70件,包括职场性骚扰31件及怀孕歧视26件;其次则是「年龄歧视」占13件。由于职场性骚扰案件量居高不下,且申诉人全为女性,劳工局呼吁事业单位及雇主应加强防制职场性骚扰。

劳工局长宝华举例,劳工局曾处理一件性骚扰申诉案,某位已婚男性负责人,因多次公开要求女特助做他的小三,还暗示要陪他出差、过夜,不从则威胁不给工作,女特助拒绝配合,且向公司副总申诉,最后公司竟将该名女特助开除。

另外,也曾有某连锁分店店长及多位女员工申诉遭到男性主管长期性骚扰,虽然公司接获申诉后立即依法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并对该名男性主管进行惩处,但该公司却未将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公开揭示让员工知悉。

高宝华表示,依据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3条规定,雇主应防治性骚扰行为之发生。其雇用受雇者30人以上者,应订定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办法,并在工作场所公开揭示。雇主于知悉前条性骚扰之情形时,应采取立即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故以上个案经本市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评议成立,则依同法第38条之1规定,处以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

此外,有些公司会与劳工约定或内部规定女性劳工不得怀孕,否则需自动离职;也有公司得知劳工怀孕后,常以有孕在身、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而解雇劳工。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1条第2项规定,工作规则劳动契约团体协约,「不得规定或事先约定受雇者有结婚、怀孕、分娩或育儿情事时,应行离职或留职停薪;亦不得以其为解雇之理由」,一旦申诉案经就岐会认定怀孕歧视成立,也会被处以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

劳工局也指出,年龄歧视常见的案例为中小企业、小吃店摊贩,经常在招募广告上刊登「限役毕」、「40岁以下」等字眼,限制求职者就业机会,违反就业服务法禁止规定。依据就业服务法第5条第1项规定,如果受雇者或求职者在职场中因其「种族阶级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出生地、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碍或以往工会会员身分」受到雇主的差别待遇,经就歧会认定就业歧视成立,依照就服法第65条规定,会被处以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