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职员被性骚扰因误用法律不成立 监院纠正北市府等5机关
台北市政府职员申诉于职前训练,遭新北市树林区公所陈员性骚扰,但廉政署未依法通报及处理,树林区公所及新北市政府依「性骚扰防治法」认定性骚扰不成立。监委高凤仙调查发现,该案遭不当受理调查,且误用法律,本应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由北市府处理,提案纠正树林区公所、新北市政府、北市府、廉政署及卫福部,要求彻查该案,由北市府重新调查。
高凤仙表示,甲女为分发至北市府消防局的高考录取人员,陈员为分发至新北市树林区公所的地方特考录取人员,甲女指控,她于2017年6月26日至9月29日,参加廉政署第39期廉政人员训练班,遭陈员搭肩、肢体碰触、拉手、偷拍照、监视、不断以LINE传送讯息等一连串性骚扰行为。
高凤仙说,甲女在2017年9月2日向廉政署廉政研习中心许姓辅导员申诉,但该中心未依法通报及采取补救措施,草率认定陈员未谨守男女分际,要求甲女仅能择一采「和解」或「送视察室处理」,并要求受训学员劝说甲女不要把事情闹大,威吓甲女若此案送视察室会遭调查泄密责任、注记等影响未来发展,迫使甲女接受陈员道歉,事后又曲解2人达成和解。
高凤仙指出,对于甲女的指控,陈员坦承有碰触甲女4次、拍照、监视、传LINE等行为,但否认是性骚扰,并称他监视甲女的行为是应辅导员的请求。本案经廉政署、北市府移送树林区公所、新北市府依性骚法调查后,认定性骚扰不成立。
高凤仙说,树林区公所、新北市政府对本案的申诉案、再申诉案均无管辖权,却均违法受理调查,并错误适用性骚法而作成性骚扰事件不成立的处分,该行政处分均具有明显重大之瑕疵,依行政程序法规定应属无效。
高凤仙表示,本案若由台北市政府消防局重新调查,应适用性工法,综合调查所得全部事实,就行为人的全部行为整体认定有无「严重性或普遍性」而构成该法所定的性骚扰,以符法制。
高凤仙指出,性工法及性骚法的适用对象、对性骚扰定义、管辖机关、调查处理程序等均各不相同,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复杂与困难,劳动部与卫福部应共同研议修正法律,让两法成为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让受理单位更为一致,以改进目前法规混乱、多头马车、浪费资源、无所适从等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