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职员被性骚扰因误用法律不成立 监院纠正北市府等5机关

图为监察院。(赵婉淳摄)

台北政府职员申诉于职前训练,遭新北树林区公所陈员性骚扰,但廉政署未依法通报及处理,树林区公所及新北市政府依「性骚扰防治法」认定性骚扰不成立。监委高凤仙调查发现,该案遭不当受理调查,且误用法律,本应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由北市府处理,提案纠正树林区公所、新北市政府、北市府、廉政署及卫福部,要求彻查该案,由北市府重新调查。

高凤仙表示,甲女为分发至北市府消防局的高考录取人员陈员为分发至新北市树林区公所的地方特考录取人员,甲女指控,她于2017年6月26日至9月29日,参加廉政署第39期廉政人员训练班,遭陈员搭肩、肢体碰触、拉手、偷拍照、监视、不断以LINE传送讯息一连串性骚扰行为。

高凤仙说,甲女在2017年9月2日向廉政署廉政研习中心许姓辅导员申诉,但该中心未依法通报及采取补救措施草率认定陈员未谨守男女分际,要求甲女仅能择一采「和解」或「送视察室处理」,并要求受训学员劝说甲女不要把事情闹大,威吓甲女若此案送视察室会遭调查泄密责任、注记等影响未来发展,迫使甲女接受陈员道歉,事后又曲解2人达成和解。

高凤仙指出,对于甲女的指控,陈员坦承有碰触甲女4次、拍照、监视、传LINE等行为,但否认是性骚扰,并称他监视甲女的行为是应辅导员的请求。本案经廉政署、北市府移送树林区公所、新北市府依性骚法调查后,认定性骚扰不成立。

高凤仙说,树林区公所、新北市政府对本案的申诉案、再申诉案均无管辖权,却均违法受理调查,并错误适用性骚法而作成性骚扰事件不成立的处分,该行政处分均具有明显重大之瑕疵,依行政程序法规定应属无效。

高凤仙表示,本案若由台北市政府消防局重新调查,应适用性工法综合调查所得全部事实,就行为人的全部行为整体认定有无「严重性普遍性」而构成该法所定的性骚扰,以符法制

高凤仙指出,性工法及性骚法的适用对象、对性骚扰定义、管辖机关、调查处理程序等均各不相同,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复杂与困难,劳动部与卫福部应共同研议修正法律,让两法成为普通法特别法关系,让受理单位更为一致,以改进目前法规混乱、多头马车浪费资源、无所适从等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