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国安法管辖权超预期 4类罪皆可无期徒刑
▲香港国安法全文出炉,港府23:00刊宪生效。(图/香港政府)
新华社6月30日深夜发布备受瞩目的「港区国安法」全文,刑度与宽度都较预期大,非港人或不在港犯案都适用;4类罪名最高皆可处无期徒刑;此外,定义宽泛的「煽动」分裂国家行径就能入刑。
「港区国安法」效力范围大,组织「台独」、在台湾犯案都可能适用。一个外国人在外国行使当地的言论自由,主张港独,在香港也可能会被抓。
内容显示,只要「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区,就会被认定是在香港犯罪;香港永久居民或在港成立的公司团体,即使在香港以外的地区犯下此法规定的罪刑,也适用。
非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针对香港犯下此法规定的罪刑也适用。不具备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者违反港区国安法,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港区国安法」共明订4项罪名,罪刑与处罚的细节首次对外公布。
「分裂国家罪」指出,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威胁,都属于犯罪,包括「将香港或者中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国分离出去」、非法改变香港或者中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等。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判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监禁,其他参加则判监3年以下。
「颠覆国家政权罪」,定义是推翻、破坏中国宪法确立的中国根本制度、推翻中央或香港政权机关、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央或香港政权机构依法履行职权,或者攻击、破坏香港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和设施,致使无法正常履行职能,刑期同样介乎3年监禁以下,至无期徒刑。
上述两项罪名均加入,如果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相关犯罪,都属于犯罪,可判监5年以下至10年以上。
「恐怖活动罪」定义,为胁迫中央政府、香港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胁公众以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5类活动,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就属于犯罪。
5类活动,包括针对人的严重暴力,爆炸、纵火或投毒等,破坏交通工具等。造成重大损失可判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监禁,其他情形判3年以上10年以下监禁。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也属于犯罪,可判处5年以下或者10年以下监禁。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方面,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请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实施或串谋实施,直接或间接接受他们指使、控制、资助等支援实施5项行为,均属犯罪。
5项行为包括对特区或中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对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居民对中央政府或者特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6月30日晚上11时生效实施,共6章、66条,分别为总则、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及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