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首例! 香港通过「道歉法」…说对不起=认错?

香港通过道歉法。(图/CFP,下同)

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香港近日通过了一部关于道歉的法律,成为亚洲首例道歉法。「对不起」是生活中常见的用语,是一种礼貌的表现,也是化解纷争方式,但将道歉制定成法律,就有不少人质疑如果「道歉」了,是否就等于「认错」了呢?在法案规定,道歉可以是口头或行为上的,如果是单纯承认过失,也包含在内。

香港特区立法会13日三读通过的这部《道歉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道歉的含义、适用情形程式、法律后果内容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在2012年时成立调解督导委员会,将制定道歉相关法规列入立法计划

在《草案》13条内容中规定,道歉是指某人就某事宜表达歉意、懊悔、遗憾、同情或善意,表达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或者行为上的;如果表达内容包含「承认过失或法律责任,或是事实陈述」,也在道歉的含义之内。

为何要为道歉立法?负责该《草案》的法案委员会主席周浩鼎介绍,「在发生不幸事故产生争议时,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一方有意表达歉意,或者即便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也想出于同情传递善意,却又担心自己说了『对不起』后,反而成为证据而必须负法律责任;但有时候,受害者只是需要加害者一声道歉,认为这是金钱赔偿无法替代的。」

▼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袁国强

香港为道歉立法,就是要为道歉者心理「解压」和「松绑」,帮助他们缓解心理的负担;不过,怎么才算是道歉、道歉了会怎么样、道歉会不会被人利用?在香港特区律政司之前举行的公众咨询中,人们便提出对法案的疑虑,一是道歉是否会被认为应负法律责任,二是道歉应是全面的还是有限度的。

《草案》对此作出明确的解释,法庭在裁定过失、法律责任或者有争议事项时,不得将道歉作为不利于道歉者的考虑因素,也就是说,道歉不代表道歉的人错了,要追究责任还得另外单独举证;对于全面道歉的定义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顾敏康表示,「全面道歉的意思就是不能说一句『对不起』就完了,还得讲出所以然。」

在道歉者「无责」方面,《草案》其实也留了一个小小的「后门」,赋予法庭在特定情况下采用;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表示,「道歉内容一般不能成为『呈堂证供』,但若道歉内容是诉讼中的唯一证据,法庭则可以酌情使用,而法庭行使酌情权时须顾及公众利益,属于公平公正之举。」

袁国强更说明,「《草案》通过后,香港将会成为亚洲首个制定道歉法例司法管辖区,有助于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地位。」据了解,为道歉立法在实行普通法地区也非新鲜事,美国麻州在1986年就制定了世界上首个道歉法例,目前加拿大澳洲苏格兰等56个国家和地区也都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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